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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临时监护制度的缺陷,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司法解释?

2022-11-19 六尺法务 司法

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特殊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民法典》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一是增加了公职监护内容,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是与国际监护制度接轨,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相关解读。

案例:王某与李某均在邻省的一座煤矿打工,夫妻二人为方便照顾孩子小王便将其带在身边一同居住。在小王8周岁时,一场地震来袭,其父母遭遇煤矿塌方事故均不幸去世,小王与其他亲人均联系不上,不知如何是好。

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小王在老家的爷爷和外婆,二人收到消息后非常悲痛,但同时都认为由自己抚养小王更为合适,并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小王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了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小王的外婆尽管并不服气,却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得作罢。后来,小王的爷爷因年老患病便提前立好遗嘱,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成为小王的监护人。

法官解读:该案例中涉及到六种监护类型,我们使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简要解读:

一、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一个孩子从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他们天然的监护人,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只要父母一天没有死亡,那么亲权都将一直存在,亲权关系是监护权的基础,亲权存在的状态既不能否认,也不能抛弃。所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监护权将伴随未成年人成长到成年为止。在本案当中,小王的父母去世前就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

二、临时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因此,在小王的父母遭遇煤矿塌方去世之后,小王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监护责任,在小王的监护人接替之前,充当临时监护人。

三、自愿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在小王失去了双亲后,如果其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得到小王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后,都可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在小王的爷爷和外婆因抚养权问题而争执不下时,双方应当充分考量各自的经济情况、教育能力,并同时考虑小王的意愿,本着有利于小王健康成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案例中,小王的外婆如果对居委会指定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监护人的决定不服,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为小王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六、遗嘱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小王的爷爷并不是《民法典》中遗嘱监护的适用主体,所以其通过遗嘱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作为监护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综上,《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做出的变化彰示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强调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等形式,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民法典》的本次变动,不仅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更为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临时监护人算不算委托监护人?

一、临时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临时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例,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二、临时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法定监护人没有时间亲自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时,会临时聘请他人来代为处理监护事宜,这样的监护人就被称为临时监护人。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法律之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不正常的人的临时监护,其他类型的临时监护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临护人和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临护人就是临时监护人,它是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置的监护。我国只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临时监护,临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应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务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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