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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人,反间谍法公布7周年,有哪些案件值得注意?出现过哪些叛徒?

2022-11-19 法律资讯 案例

反间谍法公布7周年,有哪些案件值得注意?出现过哪些叛徒?

从2004年开始发生的这九起间谍案件,估计知道的人非常少,不过这件件都非常触目惊心,件件值得深思!会让你知道“间谍是怎样练成的”?

我是一名历史作者,出过不少这类的视频,前面咱们说过不少间谍相关的案件,其当事人身份背景各异,总体来讲反馈还是不错,至少起到了正面的教育意义。维护国家安全,提高保密意识,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应该做的!

今天将要讲述九起“为人们知之甚少”的间谍案件,来看看这些人到底是何身份?是怎么被策反?结局又是如何吧!废话不多说,直接步入正题。

第一起:姜某间谍案

1962年出生的姜某,男,履历很亮眼,身份也不简单,案发前还是我国一名最高层的巡视员。2002年,年底的时候,姜某因工作选派,被公派到联合国某环境监测部门去担任总负责一职。职务提升是提高了不少,可这个人的心眼也变大了……

他对于薪酬问题有偏见,于是就情绪低落,内心的黑暗面在不断滋生。2004年,就有一名某国驻东南亚间谍人员以外交官身份为掩护,利用公务活动之机和姜相识。此后,对方对姜进行攀拉,逐步以金钱为诱饵,要求姜提供“信息”,向姜提供报酬,姜某也因此沦陷。

2006年3月姜某任期结束,回国后,他还利用其工作中能经常出国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秘与境外间谍人员在境外密接头见面,被他泄露的情报涉及我国核安全领域等多方面信息。其中包括机密级、秘密级等文件资料百余份。

2013年4月,姜某的间谍犯罪行为东窗事发,被我国家国安人员抓获,国人人员在他家搜查时,起获美元、欧元、人民币等多币种现金,折合人民币近200万元。

最后姜某获得了他应有的“无期徒刑”结果,至此姜某案件宣告结束。

第二起:耿某某间谍案

耿某某,男,1970年出生,案发前在某国企驻外代表处任职。

2007年,耿某某在驻外工作期间,因处理正常事务与当地安全部门人员结识,后对方以耿本人及家人在境外的生命安全相威胁,将耿策反发展。

耿在对方指挥下,搜集我国防军工科研领域大量涉密情况,并在任期结束回国前接受了对方布置的回国“潜伏”任务。

回国后继续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保持秘密联系,耿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机密级、秘密级文件50余份。

2016年7月,耿某某被判无期,到这,耿某间谍案件也宣告结束。

第三起:周新间谍案

关于这个人,我之前做过一期较为详细的视频,感兴趣的过会可以去看看。

此人,就简单来说。他的身份是一名高校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精尖通信技术研究,所在实验室承担了我众多国防军工单位和军队大量涉密研究项目。

2006年,周新在申请赴外国攻读博士后的签证时,表明了自己身份,并在签证材料中附其博士论文复印件,引起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关注。

自2007年10月,周新在国外读书期间,多次与境外间谍人员见面,因对金钱有需求便想让对方帮助自己的老婆办理绿卡,同意并接受对方的考察和测谎。

周新回国后,继续与境外间谍保持联系,向对方出卖情报。

周新在参谍期间,先后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我大量国防军工重要涉密数据和文件资料,涉及我现役导弹、军用雷达、新型战机等重要武器装备的核心秘密。

经有关部门鉴定,周新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的资料有机密级、秘密级文件200余份。

2011年,周新被抓,2014年,同样是以无期徒刑收尾。

第四起:岳某某间谍案

让人说来甚是觉得可恶,泄密实在太多!

他潜伏时间长达10年,提供了7400多份文件资料,这些资料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文件500余份,很多都涉及新型武器装备等核心内容。

1972年生的岳某某,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发前担任处长职务,2004年10月,岳某某在某地餐厅就餐期间,被境外间谍注意并套近乎,随后双方便开始了进一步深入交往,对方以金钱利诱手段一步步将其策反发展。

此后,岳某某与3任境外间谍保持了长达10年的情报关系,最后查实,岳某某通过出卖情资,获取间谍经费约100万元。

2016年,岳某某被判“死缓”,这真的是罪有应得。

第五起:章某某间谍案

章某某,案发前任职我国某涉外部门处长一职,在境外任职期间被某国间谍情报机关关注。章某某就可悲了,他是被自己的妻子拉下水的。

对方利用章某某的妻子赴该国留学之机,通过金钱利诱、感情拉拢等手段,先是将章某某的妻子给策反。

而章某某在明知其妻子接受某国情报人员金钱和指令的情况下,出于对妻子的袒护,并抱着侥幸心理,满足了其妻的情报搜集要求,提供了大量工作机密。

长期以往,最后彻底沦陷,对方提供间谍情报活动经费,并毫不隐讳地询问章某某工作单位核心内部机密,章某某如实提供。

最终,这对间谍夫妻被抓获,丈夫章某某以死刑收场,他的妻子则是被判了10年。至此,这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两口子人生完结。

第六起:王某间谍案

与其他人身份不同,王某是我国邻国某中餐厅的老板。王某在国外开办中餐厅后,为寻求庇护,主动与当地强力部门接触,对方间谍情报机关人员顺势要求王“合作”。

要求王某及时报告来店就餐人员情况,并有选择地配合他们开展非法窃听监视措施。

王某在深知自己的餐厅经常有我国驻外工作人员前去的情况下,他按照对方要求,在多个包房内安装了窃听设备,窃取机密。事发初期,王某心存顾虑,以种种理由躲避国安工作人员的约谈,甚至在其护照被扣押后还打算再办一本护照偷偷出境。

看到王某如此不配合,国安工作人员对其采取了拘留。这下子,王某算是老实了,此后,国安人员对其进行了大量的教育,在这种感召下,王某也终于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态度开始发生转化,主动交代问题,罪行较轻,发现及时,没有造成太大危害。

基于这种情况,国安人员也是教育为主,最后没有追究王某的责任,放他回去重新做人去了。

第七起:李某某间谍案

1972年出生的李某某,工作地点在边境某单位。2017年5月,李某某陪同两名中方客户赴某国考察,在其入关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带离盘问,对其随身行李进行搜查,将其手机存储内容进行复制,并询问其通讯录内联系人情况。

随后,境外间谍人员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对李开具处罚,并要求李签署为对方服务的保证书,否则不得离开。

李迫于无奈,在胁迫之下签署了保证书。李某某回国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如实讲述了其在境外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胁迫策反全过程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

看到没,这种情况,大家都可以谅解,毕竟先安全逃离贼窝才最重要,就因为李某某不怕威胁,最后才没有沦为对方窃密的棋子。

当然,我们的国安人员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处罚,更多的是以李某某的这种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行为进行鼓励,进行宣讲,教育其他人。

第八起:刘某某间谍案

这起间谍案,大家可得好好听听,因为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现在,谁都有可能遇到……

2017年中以来,境外间谍李某冒充境内某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不断向境内某重点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教授发送电子邮件,以有偿“约稿”形式,利诱刘某某提供尚且没有公开发表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

在国安人员对此情况开展调查的同时,刘教授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揭举境外可疑人员试图通过“约稿”,这种可疑行为来窃密。

刘教授说:一直对李某的身份持怀疑态度,为此还曾专门给李某所称的境内知名智库打电话,核实李某的身份,该智库明确表示没有这样一个人存在,故刘教授认定李应该是境外人员。

并很有可能是情报机关人员,遂主动拨打国家安全专线电话反映了相关情况。

就在刘教授联系国安人员期间,境外情报特工李某还一直联系刘教授,要求其提供未发表的内部研究文章。

后来,刘教授按照按照国安人员的指导,直接就切断了与李某的联系。通过刘教授这一案,可谓是给众人提了醒,面对网络上,目前这种比较流行的“约稿”要求,还真的需要注意。

第九起:廖某某间谍案

廖某某很年轻,普通人,普通的不能再普通,90后,1991年出生的,文化程度也不高,中专毕业而已。

说起他与间谍的联系,就要追溯到2014年,当时他是在网络上进行求职,当他发布完求职信息后,就有一名自称是摄影爱好者的网友加他为好友,并与之沟通了很长时间,称可以为廖某某提供工作,还不需要办理入职手续。

确定好之后,第二天就能工作,网上联系即可。工作的内容就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没有多少文化的廖某某,第二天确实是这么做了,在军港附近拍摄了一些照片后传给了对方,获得了1000元的报酬。

但是在第一件事情做完之后,廖某回家看电视的时候,看到了广东台播出“警惕间谍”的专题片后。

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是触犯到了间谍罪,所以就拨打了国家安全专线电话,进行自首。

确确实实,廖某某的行为是属实的间谍行为,但是国安人员看到廖某某年纪尚轻,其行为及时被制止,主动的自首,就没有追究他的责任,但批评教育不可少。

后来廖某某还配合调查工作,并且有立功表现,受到了安全机关的嘉奖。

深刻反思

看完这九起间谍案件,不知道大家作何感受!其中从这些人的身份以及他们的行为,给人最直观的感觉就是:立场不坚定者必将误入歧途,成为卖国贼,最终还是难逃法网;立场坚定者,到最后还是相安无事,是值得学习的榜样。

尤其是前几个人,他们的身份以及工作可以说是非常的光鲜亮丽,可为何到头来不是无期就是死刑呢,说到底,最主要的原因不还是因为泄露了国家机密,危害了国家安全吗?

自古以来、间谍行为就是人人得诛之,因为他们的泄密,有可能在战争爆发之后就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他们为了金钱,为了一己之私泄露这么多的尖端武器装备,以及核机密情报,这就等同于将我们的战士往敌人的枪口上推,其行为不可饶恕。进入到如同他们那样样的岗位里面工作,还不知道感恩,到头来出卖国家。

他们的名字以及所作所为必将是会被永久的载入进历史的耻辱柱上,祖祖辈辈难以翻身。这些件立案件,其中大部分也都是发生在人们自认为“和平时期”的年代下,看到没?这种观念并不完全正确!

尤其是在和平时期,大国博弈的情况下,那真的是暗流涌动。为什么说隐蔽战线的工作艰难呢!这就是最好的证明,在享受国家强大带给人们安家乐业的红利下,我们也同样是需要秉持一颗爱国之心,提高警惕,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间谍渗透。

如果在我们的身边出现可疑情况,第一时间就应该拨打国安专线电话,进行揭举。

前不久不还有一位福建的大学生,因为在网络上发现了间谍的蛛丝马迹,进行举报,最后获得了一万块钱的嘉奖吗?这笔奖金最高的达到50多万,难道不比做间谍香?看哪个间谍最后不是人财两空?

不要只看眼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你的意志不够坚定,还没有开展间谍行为时,有可能就被咱们的国安人员给盯上了,这一点还需深知!揭露这九起间谍案件,希望能够起到深刻的教育作用,这样也就足够了!

(文末提醒:篇幅较长、可能有错别字出现,码字不易、还望见谅,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一快递公司经理在配合市国安局调查时,私自将反间谍工作秘密泄露给他人,被处拘留罚3万。你怎么看?

发展有涉外关系的系统人事兼职国安工作是符合逻辑的。莫非这位快递公司经理的爱国热忱未被有效激发?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多少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反间谍法》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属于《反间谍法》所称“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3.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学习贯彻《反间谍法》,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2.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3.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4. 增强全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5.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6.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筑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7.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8.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10.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11. 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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