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出台)

2022国家最新医保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一)参保对象

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1.农村、城镇非从业居民;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及规定

1.2022年参保费用个人筹资标准为320元/人/年。

2.错过集中征缴期2022年3月31日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可以申请零星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之和缴纳参保费用(900元/人/年),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监护人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仍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门诊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诊待遇:在统筹区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具体报销比例为:村级、乡级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报销85%,县级(二级)医疗机构报销50%。一个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0元/人。

(二)慢性疾病门诊待遇: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起付线,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职工不得超过17000元每年度,居民不得超过10000元每年度。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按90%比例进行报销(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按统筹区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文件规定执行。

青光眼、尘肺病理性(非工伤)、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艾滋病病毒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扩张型心肌病、1型糖尿病、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

(三)门诊特殊病

特殊疾病门诊不设年度起付线。同时办理各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对于执行具体限额的病种,叠加部分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实际合并计算限额。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

三、住院补偿

(一)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1.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缴一年保一年的政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缴一年保一年,不缴不保。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居民不及时参保、续费,明年就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费工作9月1日开始,10月31日截止。 18周岁以上居民 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 去年,18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110元,今年的缴费标准为100元。记者了解到,与去年相比,今年居民缴费标准有所调整,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0元;18周岁以下低保、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18周岁以上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个人缴费10元。 从每年的9月1日起,参保者本人应到所在的社区或者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60日内可随时在其母亲参保地参保。 新参保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彩色1寸或2寸照片1张。续保者向社区或学校提供本人姓名、医疗保险编码或身份证号。 此外,新参保或续保的困难人群还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出台)

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一)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二)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三)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四)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五)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六)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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