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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金额)

2022-11-18 法务资讯 案例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具体是什么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如果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则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如果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则企业的性质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再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分2种情况:

1、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则其所投资企业视为外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2、如果不是投资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其所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

拓展资料:

政策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2000〕第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八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可不可以

可以。

1、外商独资企业是一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若收购某公司后将变成外商投资企业;否则,该外商独资企业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其是一家境内机构,某公司被收购后仍是内资企业。

2、严格的外商企业再投资,就是指该外资企业参股别的企业,具体形式包括新设、并购(股权收购,就是你公司的情况),增资,除上述说的特殊情况外,所设立(或购买、参股)的企业仍为内资企业。

3、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如外方投资者(外商)以所投资的企业产生的利润去设立或购买一个企业,则后成立的企业和产生利润的企业一样,“都是外商做为股东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金额)

外资企业在投资的性质是什么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投资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的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不作为外资企业,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再投资的企业是内资性质,还是外资性质?麻烦回答一下,谢谢!

跟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基本标准。

1、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如果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要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笔者认为也应当包括再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

3、结论:再投资设[微软用户1] 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该企业为内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为外资企业。

另外,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再投资企业也属于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则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再投资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利用从所投资的企业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涉及到退税,则可能需要提供外汇性质的认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用分配红利之前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为人民币出资,对此出资不必作所谓的“外汇核准”的认定。

5、在下认为,可能存在理论与实务上的不同理解。理论上似乎只有有境外股东(出资人)的企业才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否则就是内资企业。但在实务中,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之说、有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之说、有颁发批准证书之说、有批准证书加注之说、有营业执照加注之说等等,不一而足。是内资还是外资?可能界限不是很分明。正如马建荣律师所举,内资可以自由投资商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商业仍需经过审批;如果举极端一些的例子,某些领域禁止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该领域一样被禁止。

什么叫做外商企业再投资?

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一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则你公司被收购后将变成外商投资企业;

否则,该外商独资企业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其是一家境内机构,你公司被收购后仍是内资企业。

严格的外商企业再投资,就是指该外资企业参股别的企业,具体形式包括新设、并购(股权收购,就是你公司的情况),增资,除上述说的特殊情况外,所设立(或购买、参股)的企业仍为内资企业。

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再投资,如外方投资者(外商)以所投资的企业产生的利润去设立或购买一个企业,则后成立的企业和产生利润的企业一样,“都是外商做为股东成立的”,都是外商投资企业。

工商局可能是将你的情况理解成后一种再投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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