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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明细科目)

2022-11-18 法务资讯 案例

在建工程下面可以设置基础设施费吗

可以计入在建工程。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设备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项目内归集。1、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简称“四源”费)“四源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对于地价款中已包含“四源费”的土地有偿转让项目,不另行征收。2、对于其他项目,自来水厂建设费日用水量每吨830元,煤气厂建设费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供热厂建设费按每小时供热量每百万大卡35万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按日排水量每吨800元计征,用一项征一项,不用不征。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明细科目)

基建费包括那些内容?

基建费又叫基建投资费用,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部分,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投资,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生产相关的项目(如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备品、备件生产等)的投资,主要被用于购置设备、仪器、建造厂房、构筑物、管道等建设投资,一般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可采用编制概算的方法或模拟类似工程的方法进行建设投资的估算或采用编制预算的方法进行详细计算。它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项重大的决策指标。

基础设施费可预提税前扣除吗

只要符合规定,基础设施费可预提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税前扣除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真实、合法、相关、合理、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也就是说,预提费用确实已实际发生(证据、发票),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费用能可靠计量,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虽然税法有规定可以预提费用的情形,但对已经发生并付款的费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之前年度计提已扣除的,则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对应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开发区自行征收本辖区的配套费,所征收的配套费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本市市区管理体制需要向各开发区返还配套费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返还。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各开发区(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配套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第七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建(构)筑物或者原属于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照其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费。第八条 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第十条 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征收部门核准的报建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前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手续擅自施工的,按照未缴纳配套费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主体发生变更的,欠缴的配套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缴。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被撤销的,欠缴的配套费由其撤销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配套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

未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配套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应当简化配套费征收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并在缴费窗口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缴纳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房屋基础费设施费什么时候交

新房交房时缴纳,此后是每年物业会定期通知缴纳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区建设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来水、煤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当然如果在北方的项目,依据国家规定还会涉及采暖设施的费用)。说白了,实际上是完善房屋可达使用(包括安全)状态,除形成房屋结构实体以外的一些主要是有形的开支项目(大市政配套费及水电煤等的增容费虽无形但除外)。主要包括:

1、大市政配套费:按一定建筑总面积,以???元/平方米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

2、上下水(上水指自来水、饮用水系统,下水指雨污水及环卫工程)、电、煤、电话、有线、防雷、智能化系统、园林景观(绿化购置及种植、建筑小品、广场等)、道路、围墙(永久性围墙)、门卫门楼、照明系统等,上述所及水电煤等含增容费及工程费。

具体核算时要考虑和结合以下不同情况,灵活处理:

1)、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若由专业单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单位)配套到小区红线接口为止,红线内部铺设由开发商自选安排的情形。

那么这部份基础设施费可分为红线内和红线外分别核算:接口处至各单体或门幢的铺设费用为红线内基础设施费;接口处至源头的引入点的费用为红线外基础设施费;

结构单体内的水电上下水等铺设到各单体外墙或门幢的费用,应当在建安工程成本中归集。

2)、有的地方一般由专业单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单位)从规划设计、铺设施工、验收开通一杆子做到底,直接接到各单体或各幢的外墙的,决算过程中也一时难分清红线内外费用的界限,那么,核算时也不是硬要开发商必须分清楚的。当然开发商能按一定的合理、系统的方式进行分拆归类和核算,那是更令人满意的了。

要注意啊,单体建筑内的管线铺设施工,不能去混在基础设施费里的,它应该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内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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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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