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反腐(民法典贿赂)

2022-11-18 法律资讯 民法典

你怎么看,有些人把正常人思想当精神病看,把思想精神病当正常人?

这些人本身就是精神病。

是看正常的人是精神病者,他就是精神病人。

是看别人不顺眼者,他就是不顺眼的人。

是说自己没喝醉者,他就己经醉了。

是说自己喝醉了者,他就没喝醉。

是看别人浑身毛病者,他就是毛病不少。

是看别人在议论自已者,他就好在背后议论人。

是看谁也不如自己者,他就是谁也不如!

区分正常人与精神病人关键在比例,不在于他做什么或者说什么,如果你生活在一群疯子当中,那你就是神经病。十五年超英赶美亩产万斤,当时不鼓掌你就不正常。别人都盖楼,几百亿往里投,一片一片的盖,卖不出去,也租不出去。你要是不盖楼,当时你就是神经病。

回答:

社会 的复杂性,加之人生价值观的不同,有些人把正常人思想当精神病看,把思想精神病当正常人?实际上这种人才是真正的思想精神病患者。

因为人的思想观念不同,就容易发生冲突,诚实正直的人,在狡猾人的眼里,就是神经病,不正常。在中国的 历史 上被称着异端的人,都是因为见解不同而被打压伤害,被胜利的一方被称名精神病。所以,都是思想作怪,只认为自己坚持是对的,与自不同的见解或意见就是异端。其实宗教里的《心经》,让人隐约感觉到了,是人的观念的原因,会导起精神方面的异常,被认可了的,就正好,观念不被认可的就会使之精神异常,这是精神方面的打压和斗争!

的确如此,由于观念不同,见解不同,意见相左,对方把正常人思想当作精神病,有的甚至被关进精神病院,呼天应,叫地不灵,非常之残酷,直到正常人被关囚成真正的精神病人为止。这种情况是有发生过的,不足为奇!

某些人三观扭曲,也就以自己扭曲的三观评价他人。因为某些小气候表象看是如此,其实不然。尤其是《民法典》起用实施后。反腐反黄反暗色持续。不要以为再一年左右是打击告一段落过了就没事。少数人部分人并不能翻天!坚持必见成效。久久为功,功不在我。假以时日,扭曲的三观会重新矫正过来!

在洗衣粉的眼里中医都是骗子,在汉奸走狗眼里那些为了国家甘愿付生命的就是神经病。在以经济为评判标准的时代,那些格守良知道德的人就被看成是神精病,但这些正常吗?当然不正常,可以改变吗?很困难!就看每个人内心的标准与追求了!

就是因为思想观念不同,才起的冲突。诚实正直的人,在狡猾虚假的人眼里,就是神经病。 历史 上被称作异端的人,都是因为见解不同而被打压伤害,被胜利的一方称为精神病。所以,都是思想作怪,只认为自己坚持的是对的,与自己不同的就是异端。其实,宗教里的《心经》,让我隐约感觉到了,是人的观念的原因,会引起精神方面的异常,被认可了的,就正常,观念不被认可的就会使之精神异常,这是精神观念方面的打压和争斗!

在朝鲜这类体质下 正常人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爱主人的 ,韩国反之。

把正常人思想当精神病不是我们的发明也不是我们的专利,最典型的是意大利牧师布鲁诺,他因为坚持“日心说”而冒犯罗马教廷的,被污蔑为“异端”也就是精神有问题,而被教廷施行火刑。据南京大学余一中教授的举例,在俄国,19世纪最著名的“精神病人”就是恰达耶夫,因为他在跟随沙皇亚历山大一世远征巴黎,以特殊方式“留学”法国后写了一本《哲学书简》(1836)。书中主张在俄国建立“天国”,即西方已经存在的公平 社会 。赫尔岑称这本书是“漆黑的夜晚传出的一声枪响”。认识恰达耶夫的人都认为,恰达耶夫“具有人人喜爱的美德:知识渊博, 情感 优雅,心灵高尚”。而沙皇尼古拉一世却说:读完《哲学书简》后,“我发现,其内容是放肆的无聊妄言和地道的精神失常的杂烩”。不久,莫斯科市警察局长传唤了恰达耶夫,并告诉他,根据政府决定,他是一个疯子。

这种政府任意宣布正常人士为精神病人的做法后来被历届沙皇政府所沿用。不过,到了苏联时代,这种做法愈演愈烈。我在《苏联时代的“被精神病”恐怖》一文(载《南方都市报》1月23日 历史 评论版)中,曾指出苏联统治者往往出于政治目的把观点和他们不一致的人看做精神病人,以满足当局日益增长的收押他们、维持稳定统治的需求。喀山监狱精神病院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是苏联唯一的监狱精神病院,在整个苏联时期被送进该精神病院的人有数万人。赫鲁晓夫说过一句名言:只有精神病人才怀疑苏联光明美好的前途。

而把思想精神病当正常人的最有名而且影响导致上千万人死亡的最典型的是希特勒,从他那本《我的奋斗》精神病人思想中很多极端的纳粹分子获得了打鸡血和狂欢。如果德国民族能认清这是一个疯子脑壳不正常,那么希特勒就上不了台,600万犹太人也就不会被送进焚尸炉,二战就可以避免。精神病是折磨自己,而神经病是折腾众人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

行事端正,不背离大众所共认的事物,跟群体互为一致,只有少数人称之为这群大众集团为精神病人,那不用问,这个极少数片面行为的人才是精神魔头,他们想从利益中捞取个人索要,才把正常大众叫二傻子,没头脑,无远见,也就是你所讲的精神病人,因为这个大群众阻碍或伤害了他的利益之路,他才会称之为是精神集团病人,而极个别人反之立端,站在个人主义立场上,说别人是精神病人,那他可能真的已背离正常群体而是真正的精神人,总的来讲公众认可的东西都完全是正确的,民众支持的都是好的,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受到百分之九八的人支持,脱贫致富国民都欢迎,让人民过上幸福美满的小康生活大伙都高兴,厂又腐倡廉人民大众都伸手赞扬,发展国民经济高质量飞速向前,十四亿人都为党的方针政策叫好和颂扬,有谁说不好的,那才是真正的脑子进水之人。

真理是神定的,政策是人定的,也就是说拿政策去攻击【真理】人,如不是精神病也是愚蠢之人。

留置措施和两规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和两规的区别:

1、双规和留置的依据不同

“双规”直接依据是一九九四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称“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中未对“双规”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双规”已经沿用了近二十三年。“留置”措施,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权责措施之一。

2、双规和留置的实施对象略有差别

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目前非试点地区尚不可用。对于留置的实施程序,参照“双规”的规定,第一,要求对重处分的人才“双规”,第二,一般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才动用“双规” 第三对有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人采取“双规”而“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

3、两者的期限不同

‘双规’基本上没有明确固定期限的调查手段,虽然内部做过一些规定,但是外界对此并不了解”。而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试行)》规定的审查期限,留置的期限应为九十日,并且可以延长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民法典反腐(民法典贿赂)

特定关系人是指什么

01

党纪规定

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明确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包含两类人,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是具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定了涉及特定关系人的相关内容,并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明确规定,领导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纵容、默许亲属、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02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领导干部对身边人利用干部影响谋取私利“不管不问”,后果很严重。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监察法、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03

注意

对“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 近亲属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2)“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认定

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重点,就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关系,没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交叉,不属于上述共同利益关系。

中国共有多少部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收集整理出国家法律法规共1109部。

法制是法治的保证,法律是法制的前提。为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根据宪法,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此,我国的立法步入了规范之路。近年来,为尽快建立起符合现行国际规则、适应我国国情,我国立法工作数量、质量齐头并进,驶上了立法的快车道,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收集整理出国家法律法规共1109部,其分部情况如下宪法及宪法性法律:2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3条刑法类: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423条民法类:2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63条行政类:59部。

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93条经济法类:8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63条财务税收法规:5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73条;医疗医药卫生法规:5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83条道路交通法规:2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3条。

海洋法规:4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3条房地产及建筑法规:104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593条;劳动法类:4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443条公务员相关法规:18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23条反腐倡廉(党内):2部;知识产权:22部。

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73条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0条环保类:60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5条新闻出版:19部司法诉讼程序类:31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22条;劳动教养法规规章:6部文物保护法规:8部;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9部。

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3条;烟草法规:15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1条宗教法规:6部工商行政管理:116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59条;信息化类:29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17条其它类:52部,涉及其它类司法解释:3条非典专题法规文件:134部。

扩展资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

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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