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绕过中介的规定,三方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中介违约责任怎么起诉中介?

三方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中介违约责任怎么起诉中介?

可以请求中介人赔偿。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中介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中介合同事实上是委托合同的一个种类,委托合同是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信任也是中介合同的基础,就民法典的条文看,中介合同有赔偿责任,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赔偿责任仅限于中介人违反了向委托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中介合同仅仅是为了委托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因此,当中介人违反约定,没有提供中介服务,不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人们之所以认为中介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是混淆了中介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实践中,中介方约定了许多的违约责任,五花八门。民法典对中介事务中常常出现的“防跳单”进行了规定,委托人与中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笔者认为,中介合同的中介人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约定过重的违约责任,不利于中介业的发展,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实质介入了买卖,其收益也较高,因此约定违约责任是适当的。中介违约完全通过不支付报酬约束中介人,同时民法典也对委托人不诚实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即仍支付报酬;与其相对应的是,请求中介人赔偿也只有一种法定情形,也是违反诚信义务。

民法典为何取消居间合同?

因为民法典取消居间合同能更加准确地对一些违反中介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做到有法可依。

《民法典》合同编中设置了专章对中介合同进行了规定,相较于之前的居间合同中对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已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

民法典跳单规定原文?

民法典合同篇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965条规定全文?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021年新的民法典关于中介费?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预约合同,就是契约,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的这样的契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介费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中介费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发票,中介费的收取没有成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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