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局(民法典法条分析)

2022-11-18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法院判决的居住权可以随意更改房子的装修格局?

按民法典现有规定,产权人不同意的,居住权人应无权自行装修改动。

就居住权的设立而言,其基础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居住权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基于遗嘱、遗赠而产生的遗产分配关系。《民法典》规定了以居住权合同方式或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普遍的方式,它能够适用的领域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更具灵活性,能满足人们对住房利用形式的多元化需求,且法定居住权场景中当事人也可以居住权合同形式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借合同自由原则和居住权合同的个性化约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居住权制度的投资性功能,使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采取居住权合同形式是当事人设立居住权最普遍的方式,也是促使居住权制度发挥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最主要的手段。

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亮点

法律分析: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法典中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2.三权分置: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民纪要和民法典冲突的地方

民法典体系内外的既有旧法与民法总则呈现出“诸法并存、新法旧法交错”的格局,这使得民法总则在适用上存在着大量尚未厘清的问题,特别是新一般法与旧特别法之间规则不明,严重影响了适法统一和司法公信。鉴此,九民纪要明确应当按照立法法、民法总则之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妥善解决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特别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衔接问题,并对个别具体制度规则的法律适用作了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格局(民法典法条分析)

民法典的颁布有何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世界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曾跟随拿破仑的大军传遍了欧洲,并影响到世界各地,成为法国革命的象征和人类理性的代表,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国民法典的一些规定落后于时代。特别是凝聚着德意志民族理性精神的《德国民法典》颁布后,20世纪各国的民法典的制定多以其为蓝本,而《法国民法典》的一些缺陷则为人所诟病。然而,法国民法典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光辉,它在批评中依旧保持了自己的风格并在法国人的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已将制定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然而人们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角度推崇《德国民法典》,却忽略了《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其制定过程、立法风格、体例等等都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都不无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1804年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拿破仑的作用及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入手,试图得出一些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益的东西。�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法国传统上分为北部习惯法地区和继受罗马法的南部成文法区,法令繁杂,让法国社会服从于统一的法典的设想一直未能实现。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在1791年宪法中提出“迅速颁布统一的民法典”、“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的要求,但几经波折,全无结果。1801年,第一执政拿破仑颁布命令,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指定著名法学家、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司法部长比戈-普雷亚梅纽、罗马法专家马尔维尔和海军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组成四人起草委员会,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开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员会在四个月时间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参政院审议时搁浅,为确保民法典通过,拿破仑清洗了参政院并改变了法典通过程序。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行实施。�

二、法国民法典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强大的政治支持——拿破仑的作用。�

法国民法典虽非拿破仑起草,但如果没有他的主持,很难想象会有这样一部民法典问世。拿破仑十分关心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参政员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的87次会议中,他参加并主持了35次。在讨论中,当大家往往为法律问题而争吵不休时,拿破仑作为政治家更注意现实政治生活,而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他宣称,制定法典是为了治理国家,而不是为了进行抽象的哲学思维,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在应用革命诸原则时,只需要其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需要那种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曲可伸主编:《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评价》P176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当法典被参政院否决时,拿破仑宣称“不能以形而上学来进行统治”,(〔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173法律出版社,1999。)并果断地对参议院进行清洗,以确保法典通过。正如梯也尔所言,“第一执政的主要贡献在于为实现这一卓越的不朽事业提供了决心和坚持下去的意志,从而克服了那时为止常常使这一事业归于失败的两大困难。即:在动荡的年代中意见的无限分歧和不可能始终如一的进行工作。……大家固执己见的时候,第一执政善于加以概括,一言而决”。(曲可伸主编:《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评介》P177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法律的苍穹离不开政治的支持,制定一部法典,无论我们如何抬高其法律意义,事实上它首先是为现实政治的需要服务的,政治与法律之间绝非如一般认为的那样泾渭分明。法国革命后,康巴塞雷斯曾受督政府委托,于1793、1796和1799先后三次起草民法典,但均遭否决。1804年民法典的通过并不意味着它在立法技术上有多么大的进步或超越,其通过是一个对洪典的意义抱有清醒的认识的富有魄力的政治家支持的结果。无怪乎拿破仑视民法典为其最重要的成就,的确,离开拿破仑这一强有力的政治后盾,民法典只能是一个幻想。�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风格——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的价值取向就是其保守性,其基本精神是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思想,而非大革命的理想。法典的主持者和起草者都是保守的。拿破仑在法国革命中是一个消极的角色,他一方面认为很少有几个国王是不该被废黜的,同时又轻蔑的称进攻王宫的人民为暴民,他从未站在雅各宾党人一边,因而被怀疑为反革命,几乎被处死。(关于拿破仑的早期生活,可见于〔德〕路德维希:《拿破仑传》花城出版社,1999。)而法典的四位起草者的保守倾向更为明显,特隆歇是国王的拥护者,具有“贵族巨头”的风范;波塔利斯,曾于1789年发表《拥护国王策》;马尔维尔虽然支持革命,但只限于把革命看作从“绝对”君主制向“立宪”君主制过渡的机会而已;比戈�普雷亚梅纽曾救过国王。“总而言之,编撰委员们绝非革命的马前卒,他们是一些具备稳健中庸之品德、经验丰富、并且被任命时平均年龄已达60高龄的法律实务家。”(〔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269法律出版社,1999。)在法典编撰过程中,起草者们明显表示出尊重传统的倾向,波塔利斯宣称:“新学说不过是几个人的理念,而自古以来的格言则是经历几个世纪的精神产物。”(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载《外国法译评》1996/1。)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法学教授戈德利在他的《法国民法典的种种神话》一文中指出,法典起草者拥护传统的私法概念,因此法典在颁布时,其观点几乎是旧式的。革命的原则并未对法典起草者产生影响,并未使其以此来重塑私法。(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P232法律出版社,2001)尽管革命不能不对民法典有所影响,但民法典事实上更多体现了传统的思维。尽管《法国民法典》带有如此多的保守性,它仍然作为第一部近代民法而享誉世界,并为很多国家所仿效,在实施中也没有因其保守性而招致诸多不便。法典体现了保守主义者的胜利,有如下原因:�

(一)法国具体国情使然。法国虽然经历了大革命,但社会经济基础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小农经济仍然处于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很不充分;主持法典起草的政府也奉行保守主义的价值观,激进的法典无法获得他们首肯。�

(二)法律的特性使然。法律不同于政策,不可以每每标新立异。法律的正当性与其稳定性密不可分。立法时不能因为某种社会思潮可能是进步的或有益于社会的就将其写入法典,否则法典很大程度上带有实验性质,不利于法典的执行,更会所损及法典的威信。所以立法者宁可相信自己的经验,也不能凭自己的推理将自己认为合理的东西写入法律。�

《法国民法典》的另一个鲜明的价值取向就是其开放性。当时流行的思潮是理性主义,其典型就是腓特烈大帝下令编订的《普鲁士民法典》,它共有一万六千多条条文,事无巨细,都作了规定。但《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不认为人的理性能够完全代替自然理性,他们认为,“立法者不可能万能”,波塔利斯说,“法律的作用是从实际上规定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建立一些可以引申出很多结果的原则,而不是深入到可能出现在每个领域之问题的细枝末节”,使法典预见将来有情况及适用于一切生活,细节是十分危险的(阿·不瓦斯泰尔:《民法哲学法研究》载于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p297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因此他们为法典设计想出了一个开放式的格局,仅确立了法律的一般原则以模糊性赋予其灵活性,尽可能不对细节做出规定,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遗憾的是在后来执行中这一点未能得到贯彻。这种开放式的格局事实上成为《法国民法典》活力的源泉,成为以后一百多年中法官适应形势变化对民法典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生命力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的再一个价值取向就是平民化。在文体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达到了拿破仑希望的是每个法国农民都看懂的程度。如第312条“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这种风格就体现了大革命的平民化的取向,即统治者希望人人都可以读懂法律,而不必依赖于专业人员的解释,从而可以自主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法官的专断。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据法国学者归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即提出了如下主张:“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订的。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长的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质朴平易,直接的说法总是要比深沉迂远的辞句容易懂些”(弗朗索瓦·惹尼《民法典研究》,载于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P173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法国民法典》无疑体现了这一思想,其立足于一般人立场的立法方式,犹如一个家长在进行说服,完全是一部质朴的平民的法律,大不同于高度专业以至于略显生硬的《德国民法典》。�

三、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意义�

考察《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如下借鉴意义:�

1�政府应认识到法典的重要意义,并对法典制定绝对支持。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政府应在法典制定过程中发挥协调和导向作用,为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全面保障。�

2�法典的制定不应脱离传统,避免造成大的社会波动。法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奉行传统的价值观,注意吸纳传统中能为国民所接受的部分。特别是在亲属法方面,习惯法——特别是巴黎习惯法——被广泛地加以维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也应注意从传统中吸收有生命力的东西,例如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就可以作为一项内容写入民法典,既易为群众接受,又便于实施。�

3�不标新立异,考虑法典适用性和兼容性。法典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结晶,是建立在长期经验上的产物,而不应是逻辑推理的产物。毕竟,完成社会变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政府未能做好准备,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之前,立法不能过于超前,以免成为一纸空文,既损及自身威信,又容易引起社会波动。过分强调法典的先进性而在其中加入大量未经论证的内容,容易带来法典适用的困难,还可能出现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兼容性问题。法典只应是深思熟虑的产物,而非法律家的试验品。�

4�适当超前,跟上时代步伐。一部法典固然应该稳健,但亦须适当有所突破。马克思认为,《法国民法典》并非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物,它于18世纪即已产生,未必能反映在19世纪才得以发展的市民社会的要求。(〔日〕大木雅夫:《比较法》P181法律出版社,1999)另一部法典——《德国民法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齐特尔曼评价道: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总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展。拉德布鲁赫也认为:与其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的序曲,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在稳健与创新之间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点的确不容易,也没有规律可循,但立法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决不应放弃这一尝试。�

5�法典固然是由专业人员应用,但也应适当顾及普通人。可以学习《法国民法典》的文体和风格,让普通人可以读懂,使一般民众对民法典产生亲和感,避免产生适用法律只是法官的事的感觉。同时使民法典可以起到普法教材的作用。�

在十五大报告中,定下目标,要在2010年以前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当然有民法典的重要位置。民法典已经呼之欲出。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国民法典》,包括它的编撰体例以及具体内容等仍将有重要借鉴意义。

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清民法典制定的目标。

民事立法的混乱会导致民事司法实践的标准不统一,使民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消弭立法上的混乱,填补立法空白。这正是民法典的优越性所在。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立法体系。

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中,我国民法的体系化要围绕民法典制定而进行。制定民法典应适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事立法以及民事司法的完善,保障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加强民法理念研究。

民法的体系化是对民法典的体系、编纂技术、所采用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甚至法律适用的总结。民法典不能涵盖所有的民事生活,而不断发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需要不断进行规范调整。

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不单纯是为立法而立法,而是为了调整民事生活。为了使民法更好地体系化,制定出合乎需要的民法典,应加强对民法典编章结构、立法技术、法律概念以及司法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三、正确区分法典编纂与法典汇编的关系。

制定民法典,有汇编式与编纂式两种法典方案。就我国而言,编纂式法典具有一些汇编式法典不具备的优点。编纂式法典具有紧密的体系,能够克服体系的漏洞,有利于制度之间的协调,更能彰显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体现民法典的价值。

而法典编纂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案来弥补。当前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在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应紧接着进行人格权法以及债法总则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全面体系化,从而编纂出我们时代的民法典。

扩展资料:

探究民法的体系化,根本目的在于形成一个法典化的完备体系,从而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逻辑性与系统性的民法典。我国民法的体系化,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体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内在要求。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民法的体系化可以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既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通盘规划,从而确立起民法典的支柱与骨架,发挥其预先规划、提纲挈领的作用。

民法体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保障。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确立民法体系,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民法的体系化,就是将市民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而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便利。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学术观点:民法如何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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