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什么新变化,民法典中关于社会保障的部分?

民法典中关于社会保障的部分?

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是一本与14亿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典,几乎囊括了你自出生到读书、到工作、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到分家析产、到安享晚年的一切大事小事。

当今社会发展速度快,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居民的生活体系,由此也制定了许多保障体系用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其中最能让人耳熟能详的就是社保制度,社保制度的推出就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生活。由于最近的社会保险改革,人们对此感到由衷的开心。

下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为您解读:社保迎来新调整!民法典:2021年,新规下,有3个新变化需了解

最近人社部研讨起草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效劳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公开征求意见稿,是意见稿,但是依据这份意见稿,至少能够看出有三大变化。

一是办理社保提交的证明材料大幅减少

要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证件大大减少了,但要办理社会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却需求大量的手续和证件,特别费事。

此外,各地政策不同,假如这项规则生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经过共享信息,不再请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从而使上亿人受益。

二是社会保险转移变得更加简单

在一线城市工作在老家买房,会遇到社保转移的状况,需求破费时间和精神。事实上,能够使这一过程愈加简单。简而言之,分开原保险地,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停止存档,按规则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希望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平台,验收后统一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这比去一个中央要便当得多。

三是建立社保黑名单制度

就像征信黑名单一样,假如行为严重不可信,关于企业来说就会无法正常运营,关于员工就会无法足额交纳社保。总的说来,这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对老百姓十分有利。

2021年这一年是国度变革的一年,随着新《民法典》的颁布,前后出台了许多新政策,同时也不得不说对旧的社会保证制度停止了许多变革。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格局,国内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也正在发生变化,在互联网与科技高速发展之际,劳动者的就业方式越来越多元,传统的雇佣方式早就不是劳动者获取报酬的唯一方式了,劳动者可以充分利用他的人力资本变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了哪些内容?对法考影响大吗?

重点1:胎儿在遗产、赠与等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五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立法目的:

遗腹子有没有真正的自然主体权利,继承父母遗产或者接受赠与。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一部分,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设保护胎儿利益特别规则。

而后期《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间接的承认胎儿的自然人主体资格。而,制定民法总则应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

目前《民法典·总则(草案)》承认胎儿的部分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或者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视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

重点2:民事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点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变更为八周岁

第二十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4: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改变

第二十二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立法目的:

现行的《民法通则》关于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总则(草案)》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改变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这样规定将智力障碍者、痴呆老人等成年人也将被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填补了之前的立法漏洞,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更加适应社会的现实状况。

重点5:成年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立法目的:

此条规定,在原有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基础上增加了另一种监护制度“协议监护”, 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与其签订书面协议,让其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其担任监护人,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点6: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可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重点7: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典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立法目的:

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各种云”,“各种APP”的出现,极大的丰富了公民的生活,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2016年8月,年仅18岁、刚刚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接到了一个“发放助学金”的诈骗电话,骗走了她准备上大学的9900元。发现被骗后,徐玉玉回家途中晕倒,出现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玉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如今,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因此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但此次立法却没有确定合法信息收集单位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责任。本文作者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例如微信,QQ,支付宝等软件公司,应当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对信息被窃取,泄漏等事件发生后,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8:征地、拆迁等补偿应当公平合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此次的修改变化较大,对于法考的影响也较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总则》基础上修改表述、删减共13条,并无知识点修改。

《物权法》基础上修改共107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5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49条。

《合同法》基础上修改共358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202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156条。

《婚姻法》基础上修改共47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1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29条。

《继承法》基础上修改共33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16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17条。

《侵权责任法》基础上修改共76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3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38条。

此外还增加了人格权的内容。

总之,民法典的修改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有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对于法考肯定有巨大的影响。

祝考试顺利。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规则迎来了哪些新变化?

您好!我是易轶律师!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挑选几个对大家婚姻生活影响比较大的规定来说一说。

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只适用协议离婚。意味着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经过前期艰难的谈判后,终于要协议了、要到民政局签字了,可是对不起,民政局不会再让你直接拿证了。而是会先然你们回去冷静30天!在这30天内,民政局不会颁发离婚证。其次,在这30天内,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也不会发证,不准离婚。捱过了这30天后,民政局可以准许离婚了,但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不去领证或者消失的,对不起,民政局依然不发证,还是不准离婚。这就意味着,不管你前期怎么努力协议,只要2个“30天”内对方不同意或者对方不出现,你的婚就是离不掉!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后,很多夫妻在结婚前不再进行婚检,这让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人(比如艾滋病、精神病等等)顺其自然地隐瞒了病史,顺利步入婚姻。结婚后,当另一半发现“被骗婚”时,为时已晚,只能怪自己婚前不谨慎,但再自责也无法抹去这段婚史。而《民法典》新增的这条规定,就解救了这样的一批人。这意味着,如果你是被对方故意欺瞒了重大病史而步入婚姻的,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就可以了,撤销婚姻的意思是,你是没有婚史的人,撤销后即重回“未婚”的状态,而不是“离异”的状态,也不会再因离婚而背负“二婚”的名衔了。

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途径。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在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后,需要间隔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二次起诉后还可能会面临三次起诉,这其中拖延的时间长到你怀疑人生。但在此次《民法典》规定中,对再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落实,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要双方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就应当予以离婚。‍但这个“分居”的界定就比较难了,建议最好还是咨询下专业律师。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作为中国的高危职业,人财两空对于“全职太太”来说那是常有的事儿。但从明年开始,全职太太的春天就来了,作为家庭中照顾子女、老人更多的全职太太来说,她们付出了很多的劳动和辛苦,也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与义务,虽然没有外出工作,但同样具有价值,而《民法典》新增的这条规定,正是看到并且认可了全职太太们的价值。一旦离婚,不会再身无分文、人财两空,而是有权向对方请求更多的补偿了。

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这条不再有争议了。

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只有这4种情形构成的过错可以请求赔偿。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出轨这项过错,就可以算作“其他重大过错”!以前建议有出轨等婚姻过错的,应当少分财产,但这一条出现后,代表有出轨等婚姻过错的,就必须少分!以后,出轨的成本可是会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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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民法典对婚姻有什么调整?

一、2022民法典新规变动有哪些

1、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分居满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最后一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行的《民法典》被判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间隔为半年。但此次草案中,对再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落实,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应当予以离婚。

2022婚姻法律新规变动有哪些

二、民法典对于婚姻制度做出调整的意义

婚姻家庭立法的一般价值阐释。从民法典第1041条,从立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立法包含了理性界定、伦理关怀和行为引导的目标,其所保护的价值,从宏观上可以区分为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请归纳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变化之处?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本身进行说明。《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该规定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应为“合法行为”。换而言之,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的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使用了“民事行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时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规定删除了“合法行为”的表述,同时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行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这表明《民法典》已经修改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作为立法概念已经成为了历史。

之所以这样修改,个人认为存在两个理由:其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源自《德国民法典》对“合同”等行为高度抽象提炼而来,此次《民法典》回归此概念的本来形态,可谓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为”分为法律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以及法律不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如若“民事行为”作为上位概念,会引起法律调整“恋爱行为”等法律不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的误解。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化

1.《民法通则》时代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时代

囿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粗糙,过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99年的在《合同法》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缩。其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民法典》时代

为了更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典》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又作出了一些改变。《民法典》一共规定了7种无效情形。分别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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