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条例内容,2021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2022-11-18 法务资讯 民法典

2021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新法规

业主有对物业的选择权

在本次《民法典》推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来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也就是说,若是碰到服务水平不好的物业,业主们有权开除物业,进行物业更换,当然,也可以选择不使用物业,由业主们自行管理小区物业。

该规定可以说直接切到物业们的痛点了。物业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嚣张跋扈,毕竟,当业主可以决定物业的去留后,为了工作,物业必须拿出更好的服务去让业主们满意,如果还不更改工作态度,那么迎来他们的只有退场。

业主拥有物业花销的知情权

为了针对物业胡乱收费现象,本次《民法典》还推出一项规定:

小区的物业收费名录和价格必须要经过物价局审核通过,业主有权查阅收费名录和价格是否合规合法。如果物业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拒绝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本条规定的出现,让物业的花销能被业主们更直观地知晓,而针对其各个收费项目都有迹可循,物业也无法再以各种理由胡乱收费了。

除此之外,部分地方的物业因为业主不及时缴费或拒绝缴费就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导致部分业主不得不妥协,而如今这个方式也被禁止了。

小区经营收益业主有权享受

本次《民法典》中,还有一项重要的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物业除了管理小区的收益外,小区公共收益也是一项不低的收入来源,其中包括电梯广告牌、公共区域停车费等。而本次规定物业的小区公共营收收益的一部分是业主可以享受的,也就意味着,以后每一位业主都能得到一份额外的收入。

全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内容: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民法典包括哪些法律法规?

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民法典的规定?

一、见义勇为免责

民法典新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二、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民法典新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这些内容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新规定: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四、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新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五、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民法典新增条例的好处?

一、民法典新规的亮点有什么?

亮点一

明确胎儿有继承受赠予定权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目前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仅仅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权。实际上,胎儿的权益不仅仅包括继承权,还有包括接受赠与、权利维护等其他利益保护相关的民事权益。比如母亲在怀孕的时候,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二

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有代表提出,6周岁的儿童虽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8周岁。也有代表建议维持现行10周岁不变,也有代表赞成下调为6周岁。《民法典》最终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确定为8周岁。

这意味着一个年满8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生活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三: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王佚教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协议监护”等制度,完全是为了应对老年社会中已经出现的养老监护问题,响应的是中国步入老年社会的实际需要。

有了这条规定,意味着老年人不仅仅只能依靠子女养老送终了。按照这条法律的规定,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里的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社会保障机构。这样的规定,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既合法又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四:确定了国家监护的职责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监护事件,促使社会呼吁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最终以撤销父母对女儿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结案。该案成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的典型案例,也为推动立法作出了贡献。

《民法典》的此条规定,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五:赋予村委会居委会法人资格

《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一直以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在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地位。调研发现,现实中由于没有民事主体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无法从事一些民事行为,比如签合同,去银行开户等等,阻碍履行公共管理事务。鉴于此,民法总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六: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等个人权益保护范围扩大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针对当下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难以起到真正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为此,有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为此,民法总则专门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确。

征地获得补偿的权益也是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资料发展,体现时代性,民法总则还专门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等进行保护。有了此规定,意味着“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七: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责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关于这一规定,出现多次修改,首次规定是“非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损的,不担责”。此后修改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草案四审后,再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直至表决稿,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删除了上述几个版本的限制,直接明确为184条的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八:绿色环保被写入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179条中,再次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解读: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是此次草案的亮点之一。近年来,屡现剧组损害生态环境案例,最终只能以罚款尴尬收场,破坏环境的后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破坏环境的主体,就不仅仅是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要面临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将面临着高额的成本,这对环境破坏者而言,将比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处罚更为严重。

亮点九:一般诉讼时效由2年增至3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据王佚教授介绍称,伴随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适当延长。民法通则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后,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修改,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延长为3年。

亮点十: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还能告状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

有了这条特殊规定之后,意味着,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有十大亮点,其中一大亮点是规定胎儿有继承受赠与的权利。我国以前的法律认为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现在我国《民法典》将胎儿的民事权利提前至胎儿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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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条例内容,2021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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