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装电梯 民法典重庆加装电梯一楼补偿

重庆加装电梯一楼补偿?

补偿的标准现行没有,众口难调,因此在很多地方加装电梯已经停,很难再继续下去。

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现在多层老旧小区为了有效解决高层老人上下楼不便,鼓励安装户外电梯,但需要业主们的同意,1楼加装电梯没有任何意义,且还要面临房价下降的风险,遮光噪音的影响,就是不缴纳电费及今后的电梯维修费,,但物业费肯定会有所增加,因此看百害无一利,有人提出给1楼补偿,怎么补偿也没有标准。

小区加装电梯遭反对,法院如何判决?

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享有合法权益的一种私有物权房,简单的说:商品多层住房加梯是改变业主既有合法物权持有秩序及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说擅自加梯违反业主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是破坏既有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的判决应该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现有的法律条款为判决的规定,那么请问:加梯人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的法律事实依据是什么呢?有法律事实依据吗?以民法典288条相处理邻关系的一般性的原则性条款吗?这是不对的!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用真金白银以公平公正自愿在市场经济秩序下取得的合法私有物权房,是业主自行选择的生活住房通行方式,买卖什么样的住房加梯人是非常明晰的,所以加梯人的通行困难并不是相对物权人的物权限制造成的,是加梯人自愿选择的,业主商品多层住房的物权是法定的!因此在反对加梯人依法登记确权取得的享有的合法权益上使用此条款作为反对加梯人“容忍”的判决依据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

反对加梯的四个法律事实: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实(证据:从规划审批到交付使用的各种资料看);二是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证据:房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三是通过自愿买卖合法取得财产标的物的事实(商品房销售合同);四是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业事项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物业管理审批及管理内容事实);所以商品多层住房是有约定的法定事实。

法院判决应该使用一下规定:

根据民法典289条: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又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加梯人就必须对自己的加梯的行为主张、提出合理合法的加梯依据,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规定的物权房。维持现状的判决应该是依法判决的结果。

其实、商品多层住房是业主依法确权享有的法益权房,加装电梯是加梯人在他人享有法益权房上进行的一种加梯诉求权益。具体能不能加梯是取决于两种权益管理的许可行为:一是与权益人的加梯协商许可,二是申请行政管理的许可,既有合法物权益永远大于申请权益,所以在业主享有的法定权益上加梯不存在多数人有合法权益之说,加梯是一种物权设立行为,采用任何形式的加梯比例表决方式加梯、都是一种变相的侵权行为。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批评指正。

各市规定旧楼加电梯套用民法典第278条表决执行法律需规定吗?

各省市有关部门就旧楼加电梯之事,均出文件专门规定:单元业主申请加电梯要套用民法典第278条(七)项表决,由双2/3业主表决,同意业主达到双3/4即为表决通过。

其中有几个问题待探讨:

一是,办某件民事,本应自然依照法律或法规操作;而加电梯申请之民事,各省市为何要在文件中专门规定套用民法典第278条(七)项?且该项律文与加电梯在表面文字内容上,几乎无关联,令许多人不解或持异意,又一直不见最高法院的解释。

二是,民事如何执行或对号适用哪条法律,是很自然的操作。如当事各方有异意,还可申诉、申辩及商讨,根本无须由地方相关部门行文专门规定:哪类民事套用哪条法律。而操作中更有专业法庭和专业律师协助与督办,为什么各省市都行文专门规定加电梯要套用民法典第278条(七)表决呢?岂不是有条件的限制执行?是法律大还是地方规定大?《国家立法法》也无此条文,岂不涉嫌主从颠倒吗?

三是,加电梯事关民私法,应完全依民法典私法操作;如有法律空白,也应由司法部门依法审判处理,各省市任何规定都无权干涉或法外专门规定限制。

四是,涉及民事私有财产,应遵守宪法及民法典总则,必须坚守平等、公平、公正、自愿,不可违背公序良俗。少数服从多数的筒单原则,不可无法律根据的乱套用。以多数人的利益去否决少数人的权利,是无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五是,加电梯既然许可自愿参加,妨碍私宅环境反对户就可依法否决。加电梯建筑面积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又是可分割的共同共有物权,不是小区全体业主或单元全体业主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物权,却建在单元大门前,遮光挡风,妨碍消防,违背公序良俗,不具备合法建筑的所有属性。各省市至今都无有文件明确加电梯是改建,却按改建套用法律,可见法律尚无有完美解释。

民法典关于加装电梯公示的要求?

关于加装电梯公示要求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执行,内容如下: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中哪一章节提到加建电梯?

民法典中第278条提到加建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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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装电梯 民法典重庆加装电梯一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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