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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标准)

2022-11-18 六尺法务 司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法律分析】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一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颈部及胸部损伤;3、腹部损伤;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头面部损伤;3、颈部及胸部损伤;4、腹部损伤;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6、体表及其他损伤。三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头面部损伤;3、颈部及胸部损伤;4、腹部损伤;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第四条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需要由鉴定机构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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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么样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怎么样的 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如果是在工作中,导致受伤的,是属于 工伤 。 医疗费 、住院费反正就是跟受伤有关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都是由公司进行支付的。后期,会根据工伤等级对其进行赔偿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赔偿可以到劳动单位进行举报或者是 申请劳动仲裁 。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伤残的鉴定有一到十个等级的鉴定划分,不同的鉴定等级所需要支付的赔偿也是不同。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规定了伤残鉴定的原则和时机,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认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重残是几级伤残

法律分析: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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