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几个创新民法典修改几次

民法典修改几次?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2014年10月23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 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 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 ,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

2020年5月 ,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阶段。

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民法典》问答3:《民法典》有哪些新提法、新突破?

1.见义勇为免责

2.胎儿享有继承权

3.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4.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5.明确高空抛物各方责任

6.妻子有权要求向小三追回所有财产

7.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8.在商场、餐厅等地方摔倒,可要求赔偿

9.女婿拒绝养岳父母,不违法

10.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并不合法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规则迎来了哪些新变化?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随着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果怀孕妇女在这些方面的权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权要求赔偿外,她腹中的胎儿有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限于个别情形,应该提出更全面的保护规定。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这也是此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这一规定的原因。

解读二: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王轶认为,民法典编纂既要强调尊重成年人的决定自由,也要兼顾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这就要在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上有所体现。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小孩儿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

“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这样的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等,如果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另有专家指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是六周岁入学,因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也与此相关。

解读三:老人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

监护人到底该如何确定?他们应当承担哪些职责?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围绕这些问题,草案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这将充分发挥监护制度的功能。”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介绍,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他认为,这次修改还强调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体现在草案的很多地方。例如,关于监护人的确立以及监护人履行职责,草案要求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立监护人,强调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草案加宽了我国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监护的功能与目的,强调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使得我国的监护制度更加全面和现代化。”李世刚说。

解读四:拟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新组织形态大量出现,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需要从法律上作出调整。

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草案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类,与民法通则相比进步是很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说,总的说来,新的分类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涵盖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李永军进一步介绍,横向比较其他国家的法律,新的分类方法也能让我国更好地与世界接轨。

解读五:拟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从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

草案以专门一章对“非法人组织”进行规定。其中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同时,草案也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我国法律中一直就有,但叫法不一,如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等。”李永军说。“当前,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从今后出台民法典的角度来考虑,统称为非法人组织,是为了更加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有利于这些组织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李永军表示,非法人组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可视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草案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如登记、设立、代表、住所、解散等;同时,因非法人组织种类繁多、十分广泛,难以规定过细,草案的规定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解读六:“QQ币”、网游装备等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指出,民法总则的立法必须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

杨立新还提出,希望能将“数据信息”进一步精准规定为“衍生数据”。他说,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经过计算、聚合后,会形成系统的、有使用价值的衍生数据,例如购物偏好数据、信用记录数据等,应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加以明确,并且依此创立数据专有权。

解读七:见义勇为受了伤,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专家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其次,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民法典的实践应用?

民法典的实现应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有民事立法全面总结,是对我国立法经验系统梳理,同时也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工作检验,可以这样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经走出了探索阶段,正准备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导向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即将进入小康社会,绝对贫困不复存在现代化的康庄大道,就在眼前,总结过去民事立法成果,通过民事立法开辟新的未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肩负的神圣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个象征,它象征着中国已经实现了第一阶段的奋斗目标中华民族正踏步向现代化阔步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中国社会发展许多悬殊而未决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在社会主义有条件下,如何建立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念,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中国抗击重大疫情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全国人大即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个带有隐喻性质的立法重大事件,它标志着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如何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有了更加真切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我国民事审判统一化的问题,如何把解决具体现实问题的法律规范编撰成为现代化的法典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解决我国司法统一化的问题,这是现代法治社会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民法典有没有关于租房子的规定?

【每日讲法观点】民法典中当然有关于租房子的相关规定,而且不仅有租房子相关规定,还规定了“居住权”,这是民法典的一项创新。

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是什么?

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的创新之一,就是增加了居住权,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明确了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

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本身享有所有权,而房屋之下的土地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为40年、50年、70年不等,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

现如今民法典在原有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设立了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实质是把房屋的居住属性和所有属性分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疾病是所有权人其自由处分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居住权是不得转让和继承的,设立的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居住权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才会消灭。

因此居住权是我国对于房屋权益的一项创举,远远比其他国家房屋租赁中,规定的不得涨房租,不得随便赶走人更有优势。

租赁合同中涨房租、赶走租客,现行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

在现行的合同法中,规定了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随意涨房租和赶走租客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

合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在租赁合同期限内,除非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变更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随意变更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房东无权单方面要求涨租金。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东也没有权利单方面赶走租客。

除非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或者租赁合同无效等情形。

总结

民法典中不仅有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新设了一个居住权,这是一项创举。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下,随意涨房租和随意单方面赶走租客,本身就是违法、违约的行为,现行法律对此行为就是有相应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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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几个创新民法典修改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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