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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续职业培训答案,民法典解除合同规定?

2022-11-17 法务资讯 司法

民法典解除合同规定?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一、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属于约定解除。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一方解除合同的,就是属于法定解除。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属于约定解除。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等情形时,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属于法定解除。

《民法典》实施之后,2021年你还会考法律职业考试吗?

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跟民法典实施没有太大关系,自己喜欢法律职业或是本身学法律专业的人员,当然需要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我觉得民法典实施更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为民法典是我们国家一项伟大工程,是依法治国宏伟目标标识。随着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实现飞跃,文明社会更离不开法律保障。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依法治国理念迈上新台阶,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再也无法分开,所以民法典实施不但不能阻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反而更能促进研习法律的人员兢兢业业,专门发掘法学理论的精髓。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已经接近二十年,相关的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只有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让更多人参与法学国家社会科学实践应用,才能促进法治社会文明发展。法律职业人员越多,人类社会进步越快,反而,社会文明进步都会滞后。

不久的将来,国家强大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法律自然成为每个人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懂法并能有效使用法律的人越来越吃香。因为法律属于更高层次的保护工具,就像病人急需三甲医院医师一样,关乎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有法学院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社会还在文明发展,依法治国理念又深入人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必须参加。律师、检察官、法官、警察、公证员等职业,都必须懂法、执法,引领社会正确适用法律,任重而道远。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 )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 供劳务一方追偿。

A. 提供劳务一方

B. 接受劳务一方

C. 双方平均

D. 双方连带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 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 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 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 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选 择 B 选项。 二、多选题

民法典1024条怎么规定的?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内容是: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还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或新的权利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新的权利是啥?

1、《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2、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3、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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