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注释正式全文民法典1122条全文

民法典1122条全文?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民法典第1121条主要讲了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具体时间的确定,法条规定的似乎很清楚,原则上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通常情况下,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或者说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会成为问题,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些情况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或者说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并没有那么好确定。

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继承关系呢,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故事来了解。

郑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经过几年艰苦创业努力奋斗,终于从出租屋搬进新买的房子里,但因为涉及到债务纠纷,搬进新房不久,夫妻俩在家中遇害身亡,留下一套房产、一些存款及其他财物,没有子女。

陈先生的父母早年已经过世,只有一个姐姐;郑女士的父母都健在。

对于遗产分配,因为陈先生的姐姐和郑女士的父母意见不同,于是关于遗产继承的事,就不得不进入了诉讼程序,郑女士父母主张依法继承女儿的遗产,陈先生姐姐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郑女士二人遇害身亡,应依法推定二人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于是判决将二人的遗产在郑女士父母与陈先生姐姐之间进行分配。

一审宣判后,郑女士父母认为判决分割遗产不合理,应当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所以又提起上诉。

后来,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法医学鉴定结果查明,陈先生比郑女士的死亡时间早二十分钟左右。所以陈先生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妻子郑女士继承,陈先生的姐姐是陈先生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郑女士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女士的父母继承。最终二审判决全部遗产由郑女士父母继承。

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一二审法院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认定的死亡时间有所不同,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意义重大,可能直接决定着哪些人有权继承,而哪些人则无权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1条关键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五十条解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司法解释完整版?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载与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一部民法典,提升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各分编,因此广受关注。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

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终于“合体”面世。编、分编、章、节……厚重的草案文本中,体例结构的“大树”枝繁叶茂。

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2020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透露的数字,可见民法典立法的参与之广。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将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典法合同篇全文解释?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制定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合同篇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495条规定了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不少以情势变更原则来诉讼的案件,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适用是慎之又慎,能不适用就不适用。这种状况亟待民法典相应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三)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法院保护民间借贷的利息过高,引起最高院的重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了“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五)保证合同新规定

保证合同原先的合同法并未规定,在担保法中。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担保法等单行法将不再有效,故在合同篇中吸收借鉴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增了保证合同一章。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原《担保法》第19条规定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优待保证人,颠覆性变更!】

《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新增】;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200条全文?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释义

期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维度。民事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均须发生于一定期日或期间,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的作用。“期间”,是指从起始的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的时之区间。“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例如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到另一点的区间。与期日所表示的时间之“点”不同,它表示时间之“线”。在性质上,期日或期间属于事件,纳入法律事实范畴。

民法所称的期间的计算单位包括“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四种。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一个月以三十天计算,不论月大月小;年均以三百六十五天计算,不论平年闰年;规定按日,月或者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予以计算,而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例如从10月1日上午10时到10月2日上午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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