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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反补贴措施名词解释)

2022-11-17 法务资讯 案例

反补贴税最终起到的作用是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                            

反倾销税是对倾销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常 反补贴税是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商品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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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反补贴措施名词解释)

什么是反补贴措施

反头筿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也是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损害或阻碍本国产业发展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在某种程度上,一国的反补贴行动可能不会影响外国政府或企业的补贴行动,但多个国家同时采取的反补贴行动可能会导致补贴受阻。

通过这一措施,我们可以抵消或防止补贴行为,并敦促政府和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行事,以实现和促进公平贸易。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 措施 ,反贴补税),又称反补贴税、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贴税。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反倾销与反补贴

一、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的种类

临时措施

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

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反补贴的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的程序内容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 申请书 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产业或者代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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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第五条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以无偿拨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

(二)以贷款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接受贷款的企业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计算;

(三)以贷款担保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计算;

(四)以注入资本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计算;

(五)以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计算;

(六)以购买货物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计算;

(七)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

对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补贴,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金额。第七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五)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六)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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