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尊重儿童的意见。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知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道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内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保护后代原则?

1、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位置放于未成年子女,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最早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在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这一原则多次得到重申。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颁行是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司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保护原则也称无歧视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国际人权宣言》第25条载明,所有儿童,无论是婚生海是非婚生,都应当享有同等的社会保护。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存在矛盾,不利于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抛弃二者的划分成为必然选择。我国亲子立法应顺应世界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统一为自然血亲子女,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歧视称谓,无论父母有无婚姻关系,其所生子女都统称为“子女”,以彻底消除在立法上和现实生活中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3、尊重血缘真实性并兼顾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原则

亲子关系的确立须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这是现代各国亲子法所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普遍设有强制认领制度,承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请求权,广泛许可以所有方法予以证明亲子关系。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主要内容

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公约做了如下规定: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7条)。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第8条)。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第9条)。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第10条)。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第11条)。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第12条)。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第13~15条)。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条)。

1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第18条)。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

12、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第20、21条)。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第23条)。

15、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第24、27~29条)。

16、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第30条)。

17、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第31条)。

儿童利益化最大化原则是指什么?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强调儿童法律问题不再仅仅只是家庭的问题,国家在对待儿童权利问题上应承担自己的责任。儿童法律关系系(也有表述为少年法律关系)由儿童、监护人和国家构成的三元化法律关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维俭观点),这种法律关系与传统的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性质上均有本质的差异。

儿童主任处理事务的原则是什么?

儿童主任处理事务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从儿童身心发展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2.认真负责原则

有爱心、有责任心,做到尽职尽责,有始有终,确保本村(居)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专业素养原则

积极学习国家与地方儿童关爱保护相关重要政策法规,熟悉当地与儿童相关的关爱保护政策要求和办事程序,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协助政策落实工作。

认真参加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儿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学习,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开展自主性、持续性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素养,为儿童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4.不歧视原则

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5.暴力零容忍原则

不对儿童采用任何形式,包括身体、语言、情感及性方面的暴力。当发现暴力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执法等相关部门介入。

6.依法保护原则

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综合考虑主流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伦理,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

7.量力而为原则

回应儿童和家庭的需求时,需要专业地判断这个问题是否为自己能力所及。若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就要负责到底;若在能力之外,应积极寻求外部支持。

8.文明服务原则

向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服务时,应做到平易近人,热情谦和,主动沟通,耐心倾听。

9.保密原则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隐私。当儿童生命安全被威胁、或发生违法行为时,可以打破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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