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变更姓名,民法典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修改?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改名字的六个条件?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民法典可以改名吗?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不能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

民法典关于改名字的理由?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民法典如何规定小孩改姓?

孩子姓名问题,《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15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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