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昌民法典民法典有几条

民法典有几条?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民法典无所不包,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商品交易,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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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72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有效。

12月1日有哪些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记者从最高法12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民法典颁布以来,最高法对591件现行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废止的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起失效。

“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法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说。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新旧交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可以“溯及适用”。

“一种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第二种是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规定。”杨万明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着眼于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其中明确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导向。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婚姻与房产问题,司法解释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子女改姓,父母就可以拒绝扶养?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司法解释明确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要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随着社会发展,因继承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说,最高法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以群众关切为出发点,其中规定,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弘扬孝老爱亲,司法解释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最高法关于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增加了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等新型用益物权,关于劳动争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2件司法解释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贺荣表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最高法将对有关重点热点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加强审判指导,加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民法典420条解读?

(一)最高额抵押定义

最高额抵押在《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中进行了定义,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抵押特征

最高额抵押区别于一般抵押权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并非是特定既存的债权,而是未来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并没有实际存在;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发生具有连续性,只有在特定的情形及时点才会确定下来。相比之下,在一般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只是针对某一特定债权向债权人提供抵押,债权金额是确定的。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有最高债权限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但担保物的价值相对确定,即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实际发生的债权可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以该限额为限,这也是区别于一般抵押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比如: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在价值人民币1亿元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亿元,即便今后该不动产价值上升至人民币2亿元,最高额抵押权人仍只能在人民币1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而在一般抵押担保中,抵押人是将该不动产的全部价值作为担保,无论该抵押不动产是否大幅升值,一般抵押权人均有权就该不动产全部变现价值人民币2亿元主张优先受偿。

第三,最高额抵押权是从属性原则缓和的产物。最高额抵押权是特殊的抵押权,其特殊之处在于可以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无需再每一个债权上设立一个担保物权,常见于银行授信、经销关系等连续的交易往来中,最高额抵押的方式可以简化手续,减少交易成本,进而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最高债权额的含义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最高债权额限度”含义在以往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两种观点。“债权最高限额”的观点认为,最高债权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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