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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共绿地(侵占公共绿地违反规划法哪条哪款)

2022-11-17 法律资讯 案件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个人业主可以起诉违法业主么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个人业主是可以起诉违法业主的。小区公共绿地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那么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就等于是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业主都有权起诉。

法律分析

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业主或别人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侵占共有部分。如果某一业主在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占有改变公共绿地原状,其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余业主对公共绿地的管理、使用权。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最直接的还是找当事人,然后表明其余业主的情况,如果对方还有一点点自知之明的话就会进行处理。若是对方不处理,其余业主可以向小区物业反应。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让对方恢复公共绿地的原有样子。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用法律的手段,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方严重破坏了小区的美观,妨碍了业主的生活,业主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侵占公共绿地(侵占公共绿地违反规划法哪条哪款)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带违反什么法律

可根据物权法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可根据物权利权法执行,有关条文如下:

第六章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第六章第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七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况是:

1、如果这些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除外,比如社区与城市公园或城市绿化带相邻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化,不属于社区业主共同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

2、如果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绿地属于个人所有,则该绿地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哪些情况属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确定方法唯一的依据就是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幅度范围是否包括该绿地。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则该绿地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绿地,个人不能侵占;对于城镇公共绿地也不能擅自侵占。在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非常为难:业主擅自破坏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

简单说来,物业公司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擅自拆建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许多物业从业人员在咨询法律专业人员时,总有一种无奈之感,好像自己非常想把事情制止住,但是认为“没有这个权力”或“权力不够大”。

物业管理方需要摒弃这种“包办”的心态,因为任何“权力”都是与“责任”相对应的。物业公司只要尽到劝阻的义务,只要没有懈怠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物业公司对绿篱被破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破坏人去承担。

业主侵占小区绿地怎么办

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城管管。其他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或业委会予以制止,发出整改通知;同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拨打城管执法的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对公共绿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公共绿地,《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公共绿地,《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社区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况是:1、如果这些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除外,比如社区与城市公园或城市绿化带相邻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化,不属于社区业主共同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2、如果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绿地属于个人所有,则该绿地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哪些情况属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确定方法唯一的依据就是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幅度范围是否包括该绿地。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则该绿地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绿地,个人不能侵占;对于城镇公共绿地也不能擅自侵占。在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非常为难:业主擅自破坏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简单说来,物业公司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擅自拆建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许多物业从业人员在咨询法律专业人员时,总有一种无奈之感,好像自己非常想把事情制止住,但是认为“没有这个权力”或“权力不够大”。物业管理方需要摒弃这种“包办”的心态,因为任何“权力”都是与“责任”相对应的。物业公司只要尽到劝阻的义务,只要没有懈怠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物业公司对绿篱被破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破坏人去承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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