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术语电子版,民法典237条和238条?

民法典237条和238条?

民法典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7.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8.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我国的民法典全称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典十大重要内容的意义?

民法典注重保护人民权益,凸显法律保护中权利本位思想。民法典共分7编、1260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条文最多的规范性文件。民法典内容虽然庞大,但“有一根红线或者说一根主线,把民法典串联在一起,形成了非常具有逻辑性的整体。这根红线是什么呢?这就是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我国民法典中,不仅有一般民法典所有的总则、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等内容,更突破性地以合同编通则作为债权总则,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更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构建起严谨的逻辑体系,凸显法律保护的权利本位思想。民法典通过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决心。

民法典的出台将更为有效地规范和指引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新中国初期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还有1978年以后陆续出台实施的民法通则、新婚姻法(1980年重新颁布实施)、继承法、合同法、收养法、侵权法等,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但是,如此众多繁杂的法律并不总能及时有效地为普通人的行为提供指引,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上述法律均以单行法的形式出台,又由于我国立法极简主义的传统,法律条文大多抽象和原则,需要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地方法规等进行配套,从而形成了具有复杂位阶关系的规范体系,这对于一般人而言,过于艰深而晦涩;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法律法规不停地被修订,修订工作难以做到同步开展,从而使得非法律人士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其次,不同的单行法律之间,法律位阶即使完全相同,也有新法与旧法、普通法与特殊法等区别,一些条文内容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最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具有滞后性,当社会经济生活出现新情况新事物时,往往会出现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而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对之前几十年出台的各单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归纳,并按照严密的逻辑结构编排在一起,不仅便于普通人查找和学习,也利于行政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理解法律,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

民法典的出台将进一步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保障。商法脱胎于民法,与民法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陆续制定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涵盖商事活动各个领域的大批法律规范。其中,既有涉及商事主体资格的三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也有规范商事行为的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证券法、海商法等。但是,这些单行法均只能涉及和调整商事活动某一特定的领域。

在更为宏观和基础的层面上,多年以来,我国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规范一直依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商事关系的原则性规定。而现在,民法典对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原则性、基础性问题有了更符合时代要求的回应,在我国没有专门的商法典的情况下,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其所代表的价值取向,都必然会成为我国商事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保障。

民法典第188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和刑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民法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百姓生活之间的小摩擦和小矛盾。虽然,不像刑法那样严肃,但是民法的制定也是非常严谨,每条每款都针对特有的问题而制定,那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88条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民法典第188条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相关法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以上就是民法典第188条的具体内容,从以上文字可以看到,民法典第136条规定的是有关短息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有些纠纷都是因为生活中的小事引起的,但是法律无大小,只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会受到处罚。受害者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正常的诉讼时效内维权。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建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答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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