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全规范(民法典常用法规)

2022-11-17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概括

民法典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民生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典籍,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也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更是全体人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证书。因此,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条删除了合同法第八条中第二款,并删除了第一款中第二句内容,使内容更简洁。

本条规范旨在明确合同的约束力。在债权概念下,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一起,对最常见且重要的债权原因事实进行了界定,体现了民法典规范的完整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强调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即其只及于合同当事人,对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此约束力下,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完全规范(民法典常用法规)

民法典包括了所有的或者全部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民法典》的组成

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未出台《民法典》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民法典》的出台,是将以上民事单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感谢这些“民事单行法律”的贡献:

(二)《民法典》的核心理念

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不容许我们犯错,否则将被科以刑罚处罚),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1.民事权利宣言

《民法典》以“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各编体系的构建均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对民事权利的界定、行使规范、保障方案予以了明确化,鼓励民事主体“勇于维权”!

2.平等、自愿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主体间人格平等,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平等,不得“以强凌弱”!

恰因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主体相互间从事的法律行为应贯彻意思自治理念,契约自由,不得“强买强卖”!“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亦是其体现。

3.公平、诚信

民法是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各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应恪守公平、诚信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重合同、守义务”。

同时,《民法典》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

二、《民法典》49大亮点梳理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 监护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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