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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例(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2022-11-17 法律资讯 司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县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6月2日将其逮捕。但检察院经过

1、县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侦查是不对的,侦查是由公安机关侦查。

2、县人民法院,在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之前就逮捕,这个是不对的。而逮捕是由公安局执行的。

3、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要么是驳回,要么是裁定。

4、既然已经起诉,为什么还要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被害人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对象错误。

5、人民检察院无权作出免于起诉或者作出更改。

6、简易审理的开庭,只是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是双方自愿等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案件事实不清楚。

故意伤害罪案例(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求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长沙一男子在街头扇女友耳光,还将其抱摔,是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长沙一男子在街头扇女友耳光,还将其抱摔,在我看来该男子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据悉,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警方已经对这件事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且在进行了伤情鉴定之后,该女子的伤已经到达了轻伤的标准。因此,警方会依法追究该男子的法律责任。依照我们法律,该男子已经致女友轻伤,并且此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结合这一些,恐怕该男子的刑期可能要在三年左右。

不得不说,现在谈恋爱真的是一个让人伤神的问题,一系列的社会案件,已经让很多人不敢去涉足爱情和相信爱情了。林生斌、许国利等等这些案例,再加上这一次长沙男子在街头打女友并且摔女友,这一出出,这一幕幕,也的确让很多人对于爱情是闻风丧胆!

严惩

对于这一个案例,一开始该女友还不想追究,网友是非常不解的。所幸最终这个女子也想清楚了,这样的男子就应该远离,跟着这样的男人是不会有什么幸福可言的。可以说该女子选择法律维权就对了!就应该让这样嚣张视法律为无物的人,知道违法是什么下场。

打人犯法,致人轻伤有牢狱之灾,相信这个男子在经历过此事之后,才能知道如何好好做人,如何好好的对待女人!严惩!以此警戒一些暴力男,在感情当中理应当好好沟通,好聚好散,这种在马路上打人的行为,可以说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网友热议

有一起因为感情一事,男人打女人。很多网友表示,女人当自强,怎么能被打都不自卫都不还手呢!在感情当中卑微是换不来幸福的,这种打人的男人,有了第一次还是会有下一次的!

长沙一男子在街头扇女友耳光,还将其抱摔,在我看来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近年未成年被伤害的案例

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伤害学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的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由此对该类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原告张某系某中学在校学生。2002年5月10日,张某在校学习期间,因其同班同学李某与石某嬉笑打闹,不慎被李某所扔的打火机致伤左眼,被送往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74天,共支付医疗费8854.90元。经法医检验鉴定,原告张某因伤致左眼球前房出血,视网膜出血,脉络膜裂伤致裸眼视力0.02,构成七级伤残,损伤程度属于重伤。2003年8月4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亦于同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李某赔偿25000元的协议。后张某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因疏于管理致其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故意伤害罪几个案例求指导

很好的两个案例,我分别一一分析,案例一:1首先是要经过医疗鉴定,鉴定的结果要看是不是在轻伤以上,因为我国刑法只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而据我了解精神病很难鉴定成什么伤。2就是要看损害行为实施人是不是有主观的故意,因为只有“故意”伤害罪而没有“过失伤害罪”。案例二;恋人分手,女生要求男生再吻其一次,此要求符合人性,并没有故意之说,即使女生知道自己已经染上肝病,即使女生同样知道肝病会通过唾液传染。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女子,失去爱人,意乱情迷,忘记最后一吻可能会带来的危害后果实合情理,实符人性,所以,第二个案例是不会被定为故意伤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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