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46条原文,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经转让债权是否有效?

2022-11-16 知识大全

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经转让债权是否有效?

如果债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如果转让债务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是有效的。

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合同法七大亮点?

亮点一: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民法典》对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亮点二: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读】

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对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作了规定。

亮点三:增加规定优先承租权,助力建立租购同权制度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解读】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民法典》增加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亮点四:居间合同改名中介合同,禁止“跳单”守诚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解读】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理解,《民法典》将现行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同时,针对中介领域出现的委托人“跳单”损害中介人利益的现象,引导人们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民法典》规定“跳单”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亮点五:保证方式更合理

《民法典》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

《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从保障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而设立,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修改,更符合保证制度的主旨。因为保证本身具有单务性,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未享受与之相应的利益,如果广泛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则过分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所负担的义务应该较债务人较轻才更为合理,也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民法典》的规定更为科学和合理。

亮点六: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解读】

基于物债二分原理,物权变动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早有规定,但此前合同法第51条规定依然让大多数人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此次修订就是删除合同法第51条和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并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修改、综合、完善的结果。

亮点七:新增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至七百六十九条

【解读】

分别规定了保理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形式、虚构应收账款效力、转让通知、基础交易变更的影响、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效果、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效力顺位及参照适用债权转让规定等内容。

1、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法律关系,涉及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因此,按照《民法典》761条规定,保理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除了必须具备的应收账款转让之外,保理合同还需要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此次民法典结合保理实践新增该规定,并明确保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虚构应收账款效力。《民法典》第763条对保理实践中突出的虚构应收账款问题予以回应,该立法比较前沿。日后还可以根据审判实践对虚构应收账款的界定进行更近一步的解释。

4、债权转让通知。保理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与民法典第546条第一款相呼应。

5、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765条规定是为了保障保理人地位,应收账款债权人负有不减损该应收账款债权价值的义务,因此,债权人不能通过与债务人协商,作出任何使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价值落空或者减损的行为,债权人违反该义务时,保理人有权依法解除保理合同并请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新增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6、《民法典》第766和767条,对有追索权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进行区分,并规定相应法律效果,是对实践中热点问题的回应,立法价值突出。

7、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效力顺位。《民法典》768条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进行规定,参照了动产多重买卖的顺位确定方式。

8、债权转让参照条款。《民法典》第769条是保理合同章节的兜底条款,之所以规定参照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适用,主要是考虑保理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因此设置该兜底条款确保体例上的周延。

民法典546条第一款怎么理解?

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消,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民法典规定公司岗位调离,法律上调离的解释?
下一篇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债务管理办法暂行)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民法典第546条原文,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经转让债权是否有效?

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经转让债权是否有效?如果债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如果转让债务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是有效的。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