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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01条规定内容,民法典1201条规定的补充责任?

2022-11-16 六尺法务 司法

民法典1201条规定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将教育机构以外的侵权人表述统一为“第三人”;

第二,比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结构,明确了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1198至1201条规定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1191条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第1198条、第1201条均是对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补充赔偿责任和一般的赔偿责任是存在一定差异性的。

二、补充赔偿责任指的是什么

补充赔偿责任,又称侵权补充责任,由于之前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概念在理论界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还有学者认为,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三、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主要解决补充赔偿责任如何适用的问题。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与运用不仅使归责有明确的尺度和办法,而且有助于正确理解及运用归责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此类侵权案件。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四个,即:

1、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2、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3、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4、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

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并不完全只有法律规定

民法典1201条解读?

一、民法典第120条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2)、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4)、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三、侵权行为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民法典1201条中第三人的范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同样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规定。

(2)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具体指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的普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单位,比如补习班等。

(3)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过错推定原则意味着教育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便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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