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游览景区公园,四川彭州龙漕沟8•13山洪暴发,死难游人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四川彭州龙漕沟8•13山洪暴发,死难游人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近期最轰动灾难事件莫过于造成七死八伤的彭州山洪事件,游客惊慌失措、慌忙逃命的窘境视频及山洪中紧密相抱却逃生无助的受困父子最终被冲走的惨状,让无数国人为之揪心及叹息。逝者已去,伤者庆幸,站在法律视角,站在社会管理视角,我们应以怎样态度,怎样的结果为此事件画上句号呢?单纯的天灾,纯粹的人祸,无法抗拒的意外事件,天灾人祸混合在一起的复杂社会事件?站在不同立场会得出不同的观点。严重后果已酿成,为此如何善后的问题,此事最终如何收场的问题,我们对此提出如下观点,供各界参考、思索。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期待世间悲剧不再有。

一、应否对死者家属作出合理补偿

有人认为,死者死于突发山洪灾难,死于无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件,死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死于、伤于不幸者的自身过错,政府及当地村委无赔偿义务,更无支付任何补偿款项义务,除了当事人自担其责之外,此事无人从中获益,自然也无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义务,死者家属提出任何索赔主张都无法无据。从法律视角分析,这样的观点应该是成立的。从司法实务分析,这样的观点也应该是成立的。

反之,有的人也认为,从涉案视频画面看,尽管涉案区域属于未开发景区,尽管当地村委或政府部门已设置铁丝围栏及已在显著区域竖立危险警示牌,尽管当地政府或涉案村委工作人员已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巡逻及高音喇叭劝解在场游客赶紧上岸,但当地政府部门及所在地村委对蜂拥而至游客的聚集情况及突发情况没有安排足够多的巡逻人员,更没有为此制定应急预案,客观上也没有安排办案民警强力强制驱离在场游客,为此从社会管理视角分析,此事应认定相关政府部门及主管领导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且最终导致七死八伤的严重后果,其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为此其理应承担相应的、道义上的补偿责任、领导责任,起码应考虑这样的善后方案。

二、应否由伤者自行承担全部治疗费用

如上所述,部分游客因山洪突然暴发而死亡,部分游客因此而受伤,为此产生住院、治疗的费用是必然的结果。在损失已产生的前提下,在救人优先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当地医院以何种方式处理八名伤者的治疗费用,最终这些费用以何种方式报销或承担,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伤者全额自付医疗费用是一种方式,伤者社保医疗经费全额报销治疗费是一种方式,政府动用应急资金或社保公共基金酌情报销伤者部分医药费也是一种方式,此事最终如何处理,应否向社会公开此灾难的最终处理结果,这也是我们对此重大灾难的事件的一点思考。站在社会管理视角,我们又应如何对待突发山洪引发得七死八伤的重大自然灾难事件呢?

对此,我们除了沉默,应否建议当地政府启动相应的捐款募款活动呢?我们的社会应否给死者家属一定的金钱补助,应否给伤者相应的医药补助费用呢?我们期待,灾难无情,人间有爱!

三、应否对涉案“景区”当地村委会领导、委员进行追责

有的人认为,此事纯属天灾,涉案村委领导、委员及现场巡逻人员已“跪求”涉案游客提前离开危险沟渠,其已穷尽一切的防护措施,以七死八伤后果为由对其进行追责,是客观归罪,是强人所难,此事所有结果皆由死者、伤者自担其责方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任何强人所难的追责方式、处置方式都是非正义的。

有的人认为,任何国土区域,皆有所有人、管理者,任何村委领导及委员、现场巡逻人员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责任范围的群体性聚合人群及群聚性事件皆有管理职责,在其职责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七死八伤严重后果,无人为此担责的处理结果难说合理,此事件理应成为全国范围内乡村治理、基层政府管理的必学案例,涉案人员为此被追责理应具有合理性。否则,遗忘是自然规律,类似的惨剧仍将一而再地发生。据此,此事应否追责当地村委领导、村委委员相应责任,无疑是此事件的善后事宜的焦点所在。

四、应否对当地涉案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追责

如上所述,七死八伤的严重自然灾难事件已发生,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无疑具有争议性,对此也很难得出一个权威性、无争议的结论。站在社会管理视角分析,当地政府领导及具有直接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如防汛工作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文旅部门管理人员等,完全无责的说法违背常识,强加过重的责任有违此事确属自然灾难的客观事实,如何科学地追责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个人观点,此事应追责,以人员伤亡后果、经济损失后果作为追究相应政府工作人员管理失职的核心评判标准无疑具有合理性。否则,形形色色的渎职事件必然层出不穷,类似的自然灾难事件也必将频发上演。须知,自然灾害事件本身就是必然会发生的,如何强调各种风险都不为过。

五、此事应对用高音喇叭呼唤游客上岸等有功巡逻者嘉奖

惩罚追责不应是社会的主旋律,对勇救落水者的有功人员,对用高音喇叭呼唤游客上岸的有功巡逻人员,对未开发景区设置铁丝围栏及提前竖立警示牌的政府部门及涉案工作人员,特别是因近期游客人数急剧增加而提前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进行进行嘉奖,起码在追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网开一面”,做到有功者嘉奖,尽责者免责,严重失责者受罚。此事已发生,悲剧已酿成,我们期待任何重大灾难事件,最终都成为有效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有效管理社会的反面案例,成为促使基层村委人员及政府工作人员认真尽职工作的长鸣警钟。

综上所述,七死八伤彭州山洪事件,我们不应将此事界定为纯粹天灾的孤立事件、偶发事件,一句伤者死者自担全部责任的说辞有违社会管理常识。我们应想方设法给死者一个体面的葬礼,给死者家属相对合理的道义补偿,给伤者尽可能减少损失,用实实在在的事实告知社会大众,灾难无情人间有爱。对涉案村委领导、委员进行追责,对涉案政府领导及直接负责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地追责,看似强人所难,但从规范社会治理视角分析,对此事件进行追责无疑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毕竟对重大灾难事件及重大责任事故事件进行追责的做法早有先例,如郑州大雨事件。

民法典经典案例?

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触犯民法典的简短案例?

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小检说法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民法典153条案例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等司法解释均被废止,再加上前述司法解释所依据的对象《合同法》第52条的内容正式被《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内容所取代,显然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153条成为判断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的一个关键。关于本条的变迁、演变过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理论上和实务上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有多种说法、也建立了许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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