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案例,有关民法典278条的案例?

有关民法典278条的案例?

近日,成都地区首例“电梯加装”相邻关系纠纷案宣判,小区高层住户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一楼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加装电梯为何不需要所有人同意,而受损者利益也应给予考虑。这是因为加装电梯是众益项目,并不属于法定的“公共利益”项目。政府推动实事工程,对每部电梯进行补贴,属于给付行政,但并不因此使其具有“公共利益优先”性质,仍然必须在业主协商的框架内解决。

城市更新中的旧住房拆除重建,建成之后,业主可以回迁,这是否也属于众益项目呢?是否适用加装电梯的法理呢?

成都首例判决,解决了部分问题

成都地区首例“电梯加装”相邻关系纠纷案宣判: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高层住户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电梯加装行为合法有效,一楼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判决理由至为简单:涉案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里公示,即便一楼两被告除外,也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很显然,法院援引的是我国《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法典接着规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一般事项则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简言之,民法典确定的是“算人头又算面积”规则:首先,以两个“三分之二”作为业主大会有效召开的前提。其次,重大事项以两个“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一般事项以两个“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总体折算下来,重大事项以专有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一般事项以专有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第三,关于“重大事项”,民法典采取的是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即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均属于重大事项,同时民法典设定了“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作为兜底条款。

加装电梯,应属“改建(准确地说,属于新建)建筑物附属设施”,属于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实施。成都一案中,只有一楼两户业主反对,加装电梯的有效性,当无问题。

然而,法院的判决,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

邻里噪声案例和司法解释

受噪音困扰6年多了

“好几年了,楼上一直发出各种噪音,影响我与家人正常生活。”近日,西区一小区居民成女士来电求助,几年前因为房屋相关设施改造问题,与楼上邻居闹了矛盾,之后的日子里,两家人仿佛结了仇,不能再和谐相处。

成女士称,楼上邻居24小时不定时发出各种噪音,这样的日子已经6年多,有时候听着像是凳子倒了,有时候是拖桌子的声响,还有时半夜在敲打什么。她上门找邻居沟通过多次,也找过物业公司、社区来协调,还报了警,但是邻居拒绝沟通。

“我们也想搬家,但是没有资金置换新房。”成女士称,明明知道楼上邻居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拿对方没有办法,遇到这样的邻居应该如何维权。

相邻权是指在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相邻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邻居制造噪音,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其他住户的相邻权。若制造的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可诉请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寻求公安机关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278条的案例?

近日,成都地区首例“电梯加装”相邻关系纠纷案宣判,小区高层住户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一楼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加装电梯为何不需要所有人同意,而受损者利益也应给予考虑。这是因为加装电梯是众益项目,并不属于法定的“公共利益”项目。政府推动实事工程,对每部电梯进行补贴,属于给付行政,但并不因此使其具有“公共利益优先”性质,仍然必须在业主协商的框架内解决。

城市更新中的旧住房拆除重建,建成之后,业主可以回迁,这是否也属于众益项目呢?是否适用加装电梯的法理呢?

成都首例判决,解决了部分问题

成都地区首例“电梯加装”相邻关系纠纷案宣判: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高层住户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电梯加装行为合法有效,一楼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判决理由至为简单:涉案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里公示,即便一楼两被告除外,也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很显然,法院援引的是我国《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法典接着规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一般事项则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简言之,民法典确定的是“算人头又算面积”规则:首先,以两个“三分之二”作为业主大会有效召开的前提。其次,重大事项以两个“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一般事项以两个“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总体折算下来,重大事项以专有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一般事项以专有总面积及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第三,关于“重大事项”,民法典采取的是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即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均属于重大事项,同时民法典设定了“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作为兜底条款。

加装电梯,应属“改建(准确地说,属于新建)建筑物附属设施”,属于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实施。成都一案中,只有一楼两户业主反对,加装电梯的有效性,当无问题。

民法典相邻权损害案例分析?

某一老旧小区,共有7幢98户住户,每个单元14户。叶某与杨某是同一单元的邻居,相处20多年,一直友好相处。

2018年,XX市人民政府决定为部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叶某所在小区属于此项惠民工程的改造范围。

通过一系列的合规手续审批,叶某、杨某所在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开始施工。一楼住户杨某突然反悔,无理阻碍电梯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停放了自家的两辆小轿车,导致加装电梯停工。

叶某等十一户住户不满杨某的做法,经反复做工作无效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杨某不服,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叶某等人停止加装电梯,恢复原状。

------《民法典》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可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案件评析 -----------------

判决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其现场的两辆小轿车,驳回杨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是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民事案件。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应和睦!加装电梯后,对于2楼以上的业主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杨某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不应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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