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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在民法典第几条,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七条?

2022-11-16 法律资讯 司法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也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就是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而制订的。民法典通过一个小节,从第26条到39条对监护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那么,民法典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7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取消监护权?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综上所述,民法典在监护权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则祖父母、兄姐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监护人。如果是其他人想成为监护人,必须征得所在地居委会的同意才行。另外,监护人有严重损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

监护制度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二、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29条)。

三、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3条)。

四、约定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31条)。

六、委托监护

七、国家监护(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长期监护)

民法典监护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自己职责的,可能撤销其监护权。

民法典监护全文?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特殊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民法典》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一是增加了公职监护内容,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是与国际监护制度接轨,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相关解读。

案例:王某与李某均在邻省的一座煤矿打工,夫妻二人为方便照顾孩子小王便将其带在身边一同居住。在小王8周岁时,一场地震来袭,其父母遭遇煤矿塌方事故均不幸去世,小王与其他亲人均联系不上,不知如何是好。

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小王在老家的爷爷和外婆,二人收到消息后非常悲痛,但同时都认为由自己抚养小王更为合适,并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小王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了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小王的外婆尽管并不服气,却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得作罢。后来,小王的爷爷因年老患病便提前立好遗嘱,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成为小王的监护人。

法官解读:该案例中涉及到六种监护类型,我们使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简要解读:

一、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一个孩子从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他们天然的监护人,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只要父母一天没有死亡,那么亲权都将一直存在,亲权关系是监护权的基础,亲权存在的状态既不能否认,也不能抛弃。所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监护权将伴随未成年人成长到成年为止。在本案当中,小王的父母去世前就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

二、临时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因此,在小王的父母遭遇煤矿塌方去世之后,小王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监护责任,在小王的监护人接替之前,充当临时监护人。

三、自愿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所以,在小王失去了双亲后,如果其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得到小王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后,都可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在小王的爷爷和外婆因抚养权问题而争执不下时,双方应当充分考量各自的经济情况、教育能力,并同时考虑小王的意愿,本着有利于小王健康成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案例中,小王的外婆如果对居委会指定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监护人的决定不服,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为小王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六、遗嘱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小王的爷爷并不是《民法典》中遗嘱监护的适用主体,所以其通过遗嘱指定小王的外婆在其去世后作为监护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综上,《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做出的变化彰示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强调未成年人自身意愿等形式,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民法典》的本次变动,不仅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更为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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