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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性规定)

2022-11-15 法律资讯 案件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20

1、2020最新明确制定的小产权房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放。

2、最近,国家又增加了福州、南昌、青岛、海口和贵阳五个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这似乎让我们看到了小产权住房正规化的曙光。但根据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小产权模式已被避免,项目地块只需办理整体产权,不需分拆登记。不允许“出租出售”和长期租赁。目的是防止出现变相的小产权房。

3、从这里开始,国家还没有放开,国土资源部在发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之后,在发布会之上明确表示,力争在明年年底后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已完成70%-80%。

拓展资料:

什么是小产权房

1、小产权房,又称乡镇产权房。小产权房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税费。房屋产权证书由乡镇或村级政府颁发。与大型产权房相比,它是由国家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该小产权房无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证,其购买合同无法向房管部门备案。

2、所谓产权证不是合法有效的产权证。目前,小产权房主要存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企业用地和农业园区。一般来说,市场之上交易的小产权房价格比周边商品房价格低50%左右,受到低收入人群的喜爱,吸引了少量房地产投资者。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小产权房交易,但仍有许多人私下买卖。

3、从购房费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不需要缴纳相关契税。从社区物业管理形式来看,很多社区没有专业的物业管理组织,一些社区由开发商或村庄指定的临时物业管理,以确保社区正常的基本健康、安全和秩序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性规定)

北京小产权房政策是什么?

一、北京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规定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针对新增的小产权房项目要求各区县坚决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市国土局也始终坚决清理整治小产权房,对新增小产权房“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公开曝光力度,积极协调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拆除违法建设。 对在2013年2月市国土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坚决杜绝新建严肃查处续建续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后,仍然新建、续建、续售或漏报、瞒报、拒报甚至放任、纵容、庇护违法建设的相关责任人,将及时提请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北京设立了小产权房举报机制 北京市国土局表示,将选择若干起顶风违法继续实施建设和销售、情节恶劣的小产权房案件,由市国土局直接予以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 同时,北京市国土局将设定12336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新建、续建、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举报监督,并将核实后的各区县小产权房情况名单在网上公开曝光。 此外,住建部门将负责组织拆除小产权房项目售楼处,查封施工工地;对销售小产权房的房屋中介机构及开发商依法从严查处;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测绘单位进行查处。 规划、工商、城管、水务等部门将加强联动,及时对涉及小产权房的有关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三、小产权 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小产权房政策《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 、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 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小产权房政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 农村宅基地 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 土地使用证 、 房产证 、 契税 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政策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深圳小产权房新政策是怎样的

深圳小产权房新政策 1、新政:“十三五”期间至少筹建30万套人才住房 深圳市政府举行了《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情况介绍会。这份措施提出,“十三五”期间,深圳新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40万套,其中人才住房将不少于30万套。 值得注意的是,40万套的建设量,几乎相当于特区成立30多年以来建设的政策性住房总和,也超出了“十二五”期间深圳开工的35.7万套 商品房 总量。 人才住房用地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土地空间紧张的深圳,为了确保人才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对用地保障提出多条规定,包括: (1)每年新增供应的居住用地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60%; (2)招拍挂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人才住房; (3)城市更新项目人才住房基准配建比例不低于15%; (4)新建或扩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不少于总建筑面积25%的人才公寓; (5)创新出让模式,在招拍挂过程中实行竞地价与竞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结合,即竞地价达到一定程度后,转为竞人才住房配建比例。 此外,措施还提出要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房。例如:鼓励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住房;利用地铁、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上盖配建人才住房;大力挖掘社会存量住房资源。 为提升人才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能力,日前深圳市还成立了国有独资的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等业务。 2、新政后,“小产权房”或许多了一条新出路 深圳存在大量历史遗留建筑,俗称“小产权房”。此前,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总计达37.74万栋,约4亿平方米。 这些“小产权房”手续不完备,存在安全隐患,但在当前社会情况下,又难以拆除或者转正。此次,新政中有多条措施涉及“小产权房”,或为“小产权房”处置提供一条新出路。 (1)鼓励有条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利用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等存量土地集中建设人才住房,允许其在户型面积、租售价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在土地收益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优惠。 (2):“十三五”期间,通过没收、租赁、征收历史遗留建筑等方式筹集不少于8万套人才住房。 (3):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依法将已建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住房改造为租赁型人才住房。 (4):探索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作开发、共享受的人才住房建设运营模式。 这些措施是否会得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和原村民的支持与配合,还有待观察。 3、高房价之压,人才流失成深圳首要难题 高企的房价在令人才止步的同时,更令企业家们担忧。“从企业能承担的成本角度考虑,我们给员工涨 工资 能涨15%,但房价一年里涨了太多,这会让员工很难在深圳立足,导致我们招揽人才变得越来越困难,没了人才,企业以后就没有发展后劲。”一位深圳科技企业董事长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洪海灵在介绍会上说:“近年来深圳居住成本不断增加,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面对高房价,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引进和留住人才的困难和压力与日俱增。此外,预计在‘十三五’期间,全市人才对住房的需求将高达51万套,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促进人才在深安居乐业已十分迫切。” 措施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将人才住房从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中相对分离,并结合人才群体的多元化需求加以完善,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从而构建“促发展”的人才住房与“保基本”的保障性住房双轨并行的公共住房体系。“人才安居是贯彻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一项激励政策,目的在于通过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长期发展驱动力。”洪海灵说。 措施规定,建立人才住房封闭流转机制。洪海灵表示,深圳是土地资源极其稀缺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这决定了人才住房也必然属于稀缺资源。人才住房不得转变为商品房上市流转,可以杜绝通过人才住房牟取暴利,也有利于实现人才住房“只增不减”,充分发挥其住房蓄水池效应。 深圳小产权房新政策 ,在深圳,所有的小产权房都需要依照新政策来管理,如果在深圳想买小产权房,就要了解清除以上的政策,本身小产权房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在进行小产权房的交易时,了解当地的小产权房政策,这样能够帮到自己有效的进行小产权房的交易。

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新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国土部在通气会上明确表示,力争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70%-80%。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所以小产权房目前是被禁止发放房产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称之为乡产权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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