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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022-11-15 法务资讯 案件

融资融券细则

上海细则

编辑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6-8-21

执行日期:2006-8-21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的证券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2]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三条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条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3]

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多少?

一、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多少?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二、融资保证金比例低于50%会怎样? 融资融券账户若是保证金不足低于百分之五十,投资者在不及时提交足额的提保品的情况下,是会被强制平仓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沪深证券交易所强调券商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明确融资和融券的保证金比例都不能低于50%。 客户在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后,必须提供担保账户,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三、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是什么意思?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四、如何计算融资保证金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拥有保证金金额200万元,则其能够融资买入的证券总额最高为400万元,即200/400=50%。50%为融资保证金的最低比例,低于该比例,即融资买入证券额度超过400万的不被允许。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对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有着严格规定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如果融资保证金低于50%将会面临被强平的风险,所以您在缴纳融资保证金时一定要达到规定水平。请严格按照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的公式进行融资保证金比例计算。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交易需要知道哪些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需要知道开户条件,交易流程等。

提起融资融券,估计许多人要么不是很明白,要么就是不搞。今天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实战经验,重点关注第二点!

开始介绍前,我和各位小伙伴分享一个非常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快点击链接获取吧: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说起融资融券,第一步我们要知道杠杆。解释一下,你原本仅有10块钱,想入手标价20元的物品,而我们缺少10块,需要从别人那借,这借来的10块就是杠杆,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就是证券公司借钱给股民买股票,到期还本付息,股民借股票来卖就是一个融券的行为,一段时间按照规定将股票返回,支付利息。

融资融券就像是一个放大镜,一旦盈利,就会得到好几倍的利润,亏了也可以造成亏损放大好几倍。可见融资融券的风险真的很高,如果操作不当极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亏损,这就要求投资者有较高的投资水平,不放过一丝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是很难达到这种水平的,那这个神器就特别好用,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就能够知道何时是最佳的买卖时机了,感兴趣的话,可以戳进下方链接看看哦: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提高收益的绝佳方法就是采用融资效应。

比如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支持XX股票,你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先买入该股,之后可以联系券商,将你买入的股票,抵押给他们,再次融资买入该股,假如股价涨高,就能取得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简单来讲,假设XX股票高涨5%,原先在收益上只有5万元,但不愿局限于这5万元,就需要使用融资融券操作,当然如果判断的不正确,那么相应的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害怕投资的风险,想要选择稳健价值型投资,中长期更看重后市,经过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的意思是,把你手里作为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进场变得更加容易,不需要追加资金,拿出一部分利息支付给券商就可以,就可以取得更多胜利的果子。

3. 行使融券功能,下跌也能使大家盈利。

比如说,例如说,目前某股现价20元。通过很多剖析,这只股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那你就能去向证券公司融券,接着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然后以二十元的价钱在市面上去卖出,拿到手2万元资金,什么时候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时候,你就能趁机通过每股10元的价格,再购入该股1千股,并退还给证券公司,最后花费费用1万元。

因此这中间的前后操纵,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固然还要去支出一部分融券方面的费用。通过使用这种操作后,如果未来股价不仅没有下跌反而上涨了,那么合约到期后,就要花费更多的资金,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从而造成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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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是

一、认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分类

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①融资保证金比例: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即:可融资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

假设: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 100 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的证券 B,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资买入 100 万元市值(100 万元保证金÷100%)的证券B。

②融券保证金比例: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即:可融券金额=保证金/融券保证金比例

假设:某客户信用账户中有 100 万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 C,则该客户理论上可融券卖出 200 万元市值(100 万元保证金÷50%)的证券 C。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融券利息要怎么还?多久还一次?

融资融券利息的还法和还款时间由交易双方进行协商。

融资融券利息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投资者偿还融资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另外,融资融券利息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品种费率乘以融券发生当日融券市值、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投资者偿还融券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扩展资料:

融资融券的其他介绍:

1、融资标的证券: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

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资买入。

2、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融资债务偿还: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融资负债。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在信用资金账户内存入资金,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直接还款”指令偿还融资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利率

哪些股票可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这些条件的即可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谈到融资融券,估计存在很多小伙伴要么是了解不够深,要么就是几乎不去接触。今天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实战经验,一定要认真看第二点!

开始讲解前,我有一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快点击链接获取吧: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谈到融资融券,起初我们要晓得杠杆。就好比说,原本你身上就只有10块钱,想买一些东西,这些东西一共值20元,我们从别人那借来的10块钱就是杠杆,这样定义融资融券的话,它就可以理解为加杠杆的一种办法。融资,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就是证券公司把钱借给股民,股民这笔钱去买股票,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起返还,融券,换句话说就是股民把股票借来卖,到了规定时间将股票返还并支付一定的金额。

融资融券就像是一个放大镜,盈利了能将利润放大几倍,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几倍。所以融资融券蕴含着特别高的风险,如果操作不当极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亏损,由于风险很大,所以投资者也要慎重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不放走任何一个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一般是达不到这种水平的,那这个神器就能帮上忙了,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点击链接就能够使用啦: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可将收益提高。

举个例子,若是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认为XX股票不错,你可以拿出手里的资金先买入股票,然后再将其抵押给券商,随后融资入手这个股,要是股价上涨,就能够拿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拿刚才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若是XX股票有5%的高涨,向来唯有5万元的盈利,如果想盈利不止这5万元,那就需要通过融资融券操作了,当然如果判断的不正确,那么相应的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比较保守,想选择稳健价值型投资,认为中长期后市表现不错,并且向券商进行融入资金。

融入资金的意思是,把你手里作为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融入资金成功后,就不需要通过追加资金来进场了,获利后,将部分利息分给券商即可,就能增加战果。

3. 采用融券功能,下跌也能做到盈利。

学姐来给大家简单举个例子,比如某股现在价格20元。通过具体研究,强烈预期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10元附近。接着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一千股这个股,然后就可以用二十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得到资金2万元,而当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时候,那么你就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再次对该股进行买入,买入1千股返回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仅需要1万元。

于是这中间的前后操作,中间的价格差就是盈利部分。当然还要支付一定的融券费用。这种操作如果未来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么合约到期后,就没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资金,来买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因而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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