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经典案例66例(民法经典案例66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从原告角度看:借钱给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由于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债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母亲认为自己孩子当时的借钱行为是无效的,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她没有做到应尽的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加上事实上双方都承认借钱的事实存在,所以被告应偿还所借的钱。

被告角度:因为原告借钱时明知其是未成年,所以存在过错,应当少还或不还钱。

民法经典案例66例(民法经典案例66例分析)

能不能麻烦哪位老师举四五个关于:民法的案例啊,还有解析。谢谢了

民法概述

案例

1.

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

300

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

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

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

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

2.

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

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

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

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雇工合同

工伤概不负责

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

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

1985

6

月招雇张国胜

(男,

21

岁)

为临时工,

招工登记表中注明

伤概不负责

。次年

11

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

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

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

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

工伤概不负责

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

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

该案中

工伤概不负责

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

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

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

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

则》第

7

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

公序良俗

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

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

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

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

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

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

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

系方可。

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

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

92

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

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

7

1委托合同关系

2牛黄款应还给委托人。因牛黄是牛体内的物质,合同只约定卖牛肉,皮、下水等归被委托方,未对牛黄进行约定,牛黄是从物,其所有权从主物是归村民甲的。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4

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

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

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5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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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好的人车分流岂能说改就改

购房前,周某等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其所购买的小区设有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泳池。

但后来业主们得知:在开发商天福公司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规划中,该小区并非人车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以草皮覆盖地面车位的方式营造人车分流的“假象”,而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责令天福公司进行整改、恢复地面车位。至于“室外泳池”,则系违法建筑,不能使用。

当业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时,却被告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其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读:“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上海一中院法官刘佳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其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订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仅必须公平地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必须对相对方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对该条款内容达成合意,该条款内容亦不得订入合同、进入效力评价的范畴。

《民法典》实施后,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判例显示,条款制定方利用地位优势制造“霸王条款”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市场交易将更加公平、规范。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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