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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法)

2022-11-14 法律资讯 司法

涉外合同撰写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要能草拟多样的涉外合同

要能写各种标的的合同,如以资金、技术、劳务、信息、运输等为标的的合同;

要能写各种贸易方式的合同—不但会写单项贸易合同,也要会写包括多项贸易方式的合同,如包括商品购买、技术转 让、安装维修培训服务在内的整套设备进口合同。

要能草拟符合各国法律要求的合同—较为复杂的英美法系的合同;较为简单的大陆法系的合同;有所差别的社会主义 法系的合同。

二、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的形式

涉外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使用哪一种要看国家法律的规定。鉴于我国涉外经济法第七条规定涉外合 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达成的协议,也要签订确认书,才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三、简化合同格式和内容

坚持使用书面合同的原则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合同格式和内容,简化的原则如下:

贸易方式较简单的交易,可使用简便的表格式合同—将常用合同项目预先印成表格,然后把协商同意的内容逐项填入表中,送请对方核对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典关于涉外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涉外合同的规定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一、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二)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三)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四)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就是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 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是如何的需要先了解认定涉外的关系才有涉外合同的问题,然后再了解民事诉讼法中是如果规定涉外合同的问题。由于是涉外合同,所以产生的纠纷一定是要双方协商而定的,这里就需要了解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 一、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 ,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直接影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可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上述情形,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规定内容较为明确,无需赘述,需要提醒的是,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中国主体,并不因为股东为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而成为外国主体。 有涉外因素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在有涉外因素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则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 管辖 以及法律适用。 (一)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 约定法院管辖 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篇没有针对涉外民事 诉讼 中当事人的 协议管辖 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 合同当事人 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该等争议。 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如果要进行诉讼,则只能约定在中国法院,而不能约定外国法院管辖。 如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且中国法院有 管辖权 ,则应当符合中国关于级别管辖的要求,比如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只能由区级法院管辖的,当事人不能选择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不能违反中国专属管辖的要求。最后,关于什么是“合同履行地”,中国法律根据 合同类型 的不同也有相应的规定。 2. 约定仲裁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 民事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比如《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法律规定中的“其他仲裁机构”指外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国外的临时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约定中国或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约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3.法律适用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 以上讨论的是涉外合同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如何约定。如果争议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当中国法院考虑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时,则需要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合同法定管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确定管辖和法律适用。 (二)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法定管辖及法律适用 1. 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概括总结起来,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 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 如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法律适用 如果争议当事人希望将争议提交中国法院诉讼,如前所述,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 贸易合同 ),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由上可知,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相关规定涉外合同的问题是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不同涉外合同问题情况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但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将根据居住地法律选择跟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解决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问题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方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等整个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争议的解释。

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_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合同关系也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如果合同关系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则属于涉外合同关系。

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法)

涉外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涉外合同的履行原则是:

1、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优先。

2、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

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消费者合同与涉外劳动合同。

4、当事人协议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

5、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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