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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是多少)

2022-11-13 法律资讯 司法

2020年,深圳最低工资是多少?

2020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是2200元/月。

根据深圳人社局发布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8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实施: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3元/小时。

该规定至目前并未调整。

人社部网站26日发布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数据显示,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2480元;北京为2200元,广东为2100元,其中深圳为2200元。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新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深圳最低工资多少

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236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22.2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一、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二、最低工资基本标准规则: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2、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是多少)

深圳最低工资2022最新标准

2015年1月28日下午,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五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方案,自今年3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元。

会议指出,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积极推进包容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把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市民,更多关注和大力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断提升城市民生幸福水平。

深圳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由2014年的1808元每月上涨为2030元每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14年的16.5元/小时上涨为18.5元/小时。那深圳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会不会在上涨呢?2016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最新 深圳 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 如下: 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元。平时 加班工资 为18.5×1.5,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8.5×2,节假期加班工资为18.5×3。 2018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如下: 一、加班工资 工作日 加班 :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 规定的月 工资 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 年终奖 ,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 住房补贴 ,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按照《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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