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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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2、保护的内容: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3)保护的平等性。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也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2)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具体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二、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

1、《宪法》第13条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物权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否则法律也不能给予物权权利人长期的稳定的预期,物权不称其为物权了。但是,物权法没有很好地宣示宪法这一精神。

2、国家唯一能够合法“侵犯”私人物权的是征收和征用,因此,规定好这一条,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征收和征用一方面是对私人物权的限制,但另一方面又是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如何规定。

3、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任何政府不得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并给予权利人充分合理的补偿,具体条件、程序和补偿方法由国家法律另行规定。

三、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为: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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