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有哪些区别和共同点)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联系是什么

在讲解兼并与收购的区别联系时,我们先来看一下兼并与收购的定义 兼并(Merge)一般是指一家企业通过现金或者证券或者别的形式购买别人产业的产权,使别人的企业没有了法人资格或者是改变了别人企业法人实体,并可以对这些企业有控制权,对他们做的决策有控制权。 收购(Purchase)是指一家企业通过现金、股票或者证券购买别家企业的一部分产权资产或者是全部产权资产,购买后能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对于收购,收购的对象一般有两种:股权和资产。 收购股权和收购资产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是:股权指的就是股份,收购一家企业的股份,就可以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东后就要对这家公司负责,要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 债务 ;而收购资产则不用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因为收购资产只是一种买卖行为,无须负责。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在兼并中,原来的企业法人将不存在,而在收购中,是可以部分产权转让的,其它都不变。 2、兼并后,兼并企业是要承担成为被兼并企业所有债权和债务的,不光兼并了别人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是同一时间转换的;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成为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占多少股份承担多少风险,不需要全部承担。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运作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 北京 兼并后一般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后再重新运营;而收购指的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危机,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穿在运作中兼并、与收购的联系远远的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可以一起作为同义词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

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有哪些区别和共同点)

收购和兼并有什么区别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我们在以后讨论中就不再强调三者的区别,并把并购的一方称为“买方”或并购企业,被并购一方称为“卖方”或目标企业。

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及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创建了一个新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与收购有何区别?

收购和兼并,合并有以下区别:

1、法人存续状态不同,公司兼并、合并的,被兼并、合并的公司解散。而被收购的公司可能存续;

2、债权债务承担方式不同,公司被收购后,收购方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对被收购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兼并、合并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

一、正面回答

企业收购与兼并的区别:

1、收购后,企业仍然可以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而兼并后,一般会丧失法人;

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而收购后,仍由原企业承担相应债务。

二、分析详情

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四、收购与兼并的数量区别

收购与兼并的区别主要是在数量,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力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都是不一样的。对某个企业进行兼并,那么兼并的企业实际上就是属于自己企业的产权了,但是收购企业只能够获得企业的部分股权,通常收购的企业只能是一个,但是兼并的企业数量就没有要求。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

公司发展过程中,为了发展壮大,往往会有收购或者并购。许多人混淆了MA和习得,认为它们实际上是同一个意思的两种表达方式,但事实并非如此。为了帮助你区分,乐途·边肖在下面介绍了收购和MA的区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收购和合并有什么区别? MA: MA是指转让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各种产权交易。主要形式有兼并、合并、收购等。MA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指并购。合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不同的东西因为某种原因合并成一个。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通常是一个主导公司吸收一个或多个公司。 收购:指企业以现金或有价证券购买另一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企业的控制权。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并购的类型 根据MA的不同功能或MA所涉及的产业组织的特点,MA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横向兼并和收购 横向MA的基本特征是企业在国际范围内的横向整合。近年来,由于全球范围内的行业重组浪潮,结合我国各行业的实际发展需求,以及我国国家政策法律对横向重组的一定支持,行业横向并购发展非常迅速。 2.纵向并购 纵向MA是同一行业上下游之间的合并。企业之间的纵向并购不是直接竞争,而是供需双方的关系。因此,纵向MA的基本特征是整个市场中企业的纵向一体化。 3.混合MA 混合MA是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理论上,混合MA的基本目的是分散风险,寻求范围经济。面对激烈的竞争,中国各行各业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想到多元化。混合MA是一种重要的多元化方法,它为企业进入其他行业提供了一种强大、便捷和低风险的途径。 上述三项MA活动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同的。目前中国企业已经基本摆脱了盲目多元化的思路,更多的是横向并购。数据显示,横向并购在中国MA活动中的比例始终在50%左右。 横向并购无疑对行业发展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混合MA也发展到一定程度,主要是在强大的企业。相当一部分混合MA较多的行业效益较好,但发展前景不确定。垂直MA在国内相对不成熟,基本是在能源和钢铁、石油等基础行业。这些行业的原材料成本对行业效益影响很大。因此,纵向并购成为企业壮大业务的有效方式。 二、收购方式 1.公共采购 是指要约人向一个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以高于该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股份。要约人可以是公司的原始股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开收购中,“公开招标”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对于收购公司而言,在其正式公开收购要约后,只能以要约作为购买股票的价格,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在公开市场或通过私下协商购买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约公布前的保密也是很重要的。 2.杠杆收购 又称融资收购,是指通过目标公司的大量债务从股东手中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所谓“杠杆”,是指公司通过借入资本或发行优先股获得的金融资产。因为不要求债权人参与未来的经营利润,只要求固定利息和本金偿还,公司支付债务利息不需要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那些打算通过买卖公司股权获利的购买者,自然愿意选择高负债的融资方式,以达到所谓的杠杆效应。本质上是一种投机活动,不仅仅是股权的转让,还会对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使目标公司从低负债率的公司变成高负债率的公司,公司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降低。 3.协议收购 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之外与目标公司股东就转让股份的数量和价格达成协议,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的行为。这种形式适用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收购,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情况下特有的收购方式。其优点在于,对于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级市场来说,协议收购的冲击和影响较小,但缺点明显。由于其在信息披露、机会平等、公平交易等方面的巨大局限性,不利于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狭义的兼并相当于《公司法》和会计学中的吸收合并。

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广义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还包括新设合并与控股等形式。

收购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权的购买行为。

收购涵盖的内容较广,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资产或股份,从而将其吞并;也可能是获得企业较大一部分股份或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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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有哪些区别和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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