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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新政(房屋租赁新政策)

2022-11-12 法务资讯 纠纷

房屋租赁税收新政策2016,房屋租赁税怎么算

 一、出租房屋的基本征税规定

(一)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5%,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一)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二)出租非住房

1.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单位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1.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4.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5.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9.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10.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11.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1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1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房屋租赁新政(房屋租赁新政策)

房屋租赁政策

法律分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新政策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对居住权做出详细规定,当房屋设立居住权时,没有经过相关许可,不得出售或者出租房屋。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有时候租客租了房子,却发现房东准备卖掉房子,这个时候租客就有优先购买权了,只要自己经济实力允许就可以买房。当房东想卖掉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及时通知租客,如果租客不知情,房东自行转卖房屋,租客是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的。

公租房补贴新政策

杭州公租房补贴主城区申请的条件再次放宽了,从原来的66068再次调整到68666元。杭州主城区公租房补贴,本科毕业未满7年可以申请,一次递交可以领3年,三年后符合条件可以再递交再领三年,也就是每人都可以享受到政府的福利政策6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多地出台政策 保障住房租赁资金安全

近日,郑州、武汉、北京等地陆续出台租房市场新政,加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力度,保障租房市场租金安全。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监管趋严,租房市场专业化有望持续提升,租客资金安全性有望得到进一步保障。

 加强租金监管

9月2日,郑州市房屋租赁平台上线“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功能”,标志着郑州市房屋租赁平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模块开发建设工作已完成,正式启动投入使用。业内人士表示,该项工作全面推开后,广大租房群众可在市房屋租赁平台选择已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申请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业务,租赁当事人的资金安全及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有效保障。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租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如租赁双方对押金的处置存在争议,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文件,监管银行将按照文件内容对押金进行处理。

8月30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发文,根据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安排,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但尚未按照《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要求完成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户开设工作的住房租赁企业,务必于9月1日前完成专户开设工作。各住房租赁企业应选择一家与郑州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对接的监管银行,开设唯一的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要求将承租人缴纳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新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开立监管专用账户。

后期,郑州市将会对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开设专户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于未开立专户的企业,将依规向社会公示,不得进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不得认定为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不得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并依法抄送发改委、网信、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以净化市场环境。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从多年来的监管实践来看,90%以上的投诉反映的是承租人权益受到侵害。目前住房租赁市场的主体大部分是散户对散户(C2C),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规模(B2C)占比较小,租金调控的手段少、难度大。上述政策将对维护市场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明确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严格规范市场秩序,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得销售、变相销售,不得用于出租短租住房,并设定了较重的罚则。

针对投诉举报反映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长收短付、高收低出、长租公寓暴雷、个人二房东、卷钱跑路等市场乱象,《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要求,严管“租金贷”,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此外,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满当事人续约的,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在此之前,武汉出台新政,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今年以来,租房市场频获政策支持。近日,红土深圳安居REIT、中金厦门安居REIT、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作为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试点项目正式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迎来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据了解,上述三个REITs项目资产均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行规模总计37.97亿元。从保障群体看,深圳与厦门的REITs项目主要面向的是新市民和青年人,北京的项目主要面向的是城市中低收入且住房困难人群。从资产范围看,深圳项目底层资产除保障性租赁住房外,还配备商业及地下车库。

北大光华REITs课题组分析认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发展和壮大,有助于改善我国目前以个人供给为主的市场结构,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向规模化、机构化和专业化发展。通过向租客提供需求适配的租赁住房,有利于解决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供给结构失衡问题。同时,通过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市场主体行为,保障租客权益,有利于解决租住品质差、租期不稳定等问题。

戴德梁行北京公司副总经理、北区估价及顾问服务部主管胡峰表示,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打开了一道崭新的门,为我国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资产实现“投、融、管、退”再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在有效盘活存量租赁住房资产、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的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佛山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新政: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

凤凰网房产9月9日讯(编辑 姜鹤)佛山出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政策。9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对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进行宣讲,会上探讨住房租赁相关试点项目和共同使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推动信息科技手段与监管机制共同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佛山住房租赁市场。

据介绍,佛山出让自持型宅地,是响应“租购并举”居住制度的举措,提供多一种供给城市住房品种的可能:在商品房、保障房、个人房东之外,供应机构化租赁住房,让房子回归居住本质,对于增加住房供应以及平抑房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建设施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开发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设;第一期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

政策还明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鼓励企业把已竣工验收且未出售的商品房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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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新政(房屋租赁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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