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哪里)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综上问题所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不同,关系不同,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区分两者不同。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哪里)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

二者的区别为: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二者的相同点为都是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类型较多。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2、劳动者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待遇,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双方根据《劳动法》约定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务关系中往往只约定报酬。4、用工期限不同。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合同期、试用期严格约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用工期限短。5、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单位,需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7、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对外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由劳动者承担;相互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行政责任;若是劳务关系,则只需承担侵权和违约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关系极易混淆,有区分的必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 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 劳务关系 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 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 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 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 工资 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 加班工资 ,等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 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 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 警告 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 民事责任 —— 违约责任 和 侵权责任 ,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18、保护时效不同。 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 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 合同纠纷 出现后可以 诉讼 ,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 工伤 。 工伤事故 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类型较多。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2、劳动者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待遇,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双方根据《劳动法》约定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务关系中往往只约定报酬。4、用工期限不同。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合同期、试用期严格约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用工期限短。5、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单位,需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7、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对外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由劳动者承担;相互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行政责任;若是劳务关系,则只需承担侵权和违约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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