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与联系)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包括:
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
拓展资料:
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1)狭义无权代理;(2)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3)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这三种无权代理形式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权,后者是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只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关系已终止。但它们的效力均是处于待定状态。
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区别是:前者效力待定,后者系有效代理,但两者都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它们或者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是代理权已终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实足以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一、基本概念 无权 代理 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为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得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来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且按照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且 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二、发生原因不同 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三、构成不同 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且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得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宜,且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法律效果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然而狭义无权代理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够产生效力;如若未经本人追认,本人则对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从根本上取决本人是否追认。然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则不需要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产生效力。所以,当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本人就不再享有追认权。因此,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五、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以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中,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的时候,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会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如果本人认为表见代理对自己有利,可以坚持 合同的效力 。一旦本人享有追认权,就意味着本人享有不予追认的权利。这样一来,就必须承认本人的否认权,从而将否定表见代理的效力。 由此可以看出,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 两个名词概念可以从基本概念、发生原因、构成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以上五方面进行区分与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日常生活中,希望大家对于二者的理解与使用不要再混淆了哦。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狭义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行为人都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都不具有代理权;两种行为的行为人都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
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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