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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职(工作失职辞退有补偿吗)

2022-11-08 法律资讯 案例

工作人员失职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工作失职(工作失职辞退有补偿吗)

工作中特指的“失职”与“失误”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一、工作失职

工作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党务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职务上的疏忽或严重不负责任而下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工作失误

工作失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所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判断、决策等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尽力履行了法定职责,但仍给党、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三、区别:

1、行为人是否履职尽责不同

行为人是否履职尽责,这是正确区分失职渎职行为与工作失误的基本界限。由于个人能力水平限制,从而使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尽职尽责,但还是难以避免工作失误,失职则是行为人本身没有履职自已工作尽尽之责。

2、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工作失误的主观动机,往往是行为人想把工作搞好,或想创造性地工作,但事与愿违。而失职渎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是不尽职守,马虎草率,漫不经心等。

这里要注意的是,工作失误绝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为了谋求私利,同一行为,如果有谋求私利动机的存在,工作失误就成了故意为之,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扩展资料

相关处罚:

作为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行为的三种追责方式,问责、党纪政务处分、追究渎职犯罪在实践中可单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依据权责统一、罚当其责原则,三者处罚程度也随着违纪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加重而依次递增。

问责包括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党内问责适用于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从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追责的一种方式。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在党内问责的基础上,也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失职失责问题纳入问责范畴。

在脱贫、环保等工作中,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因没有正确履职而导致脱贫攻坚不力、污染治理不到位等不良社会影响,就属于问责的适用情形。党纪政务处分包含两个层面,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依据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从构成要件看,问责更侧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党纪政务处分更注重违纪违法事实的存在。渎职犯罪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意义上涉及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徇私舞弊类、侵权类、泄密类五大类共44个罪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检察视频-陈刚: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界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工作失职会不会坐牢

工作失职是否坐牢要根据员工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情况确定。仅是由于工作失误或者决策失误,不构成犯罪。如果由于违规操作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则构成犯罪,可能需要判刑坐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相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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