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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性质(所有权性质是什么意思)

2022-11-07 法律资讯 案例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公民可以拥有性质的使用权,因为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归属于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归属于普通老百姓所有的,普通老百姓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来获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公民可以拥有性质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拓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

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急急,企业所有权性质具体是指哪些?

是指公司资金和所有权属性,也就是归谁所有的问题,目前有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等。 指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以将公司分为: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拓展资料:

1、企业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从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来源)和所有权角度介定的企业性质。

国营:现在叫“国有”。全部由国家财政投资,所有权归国家;

合作:又称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资,所有权归合伙人按投资比例确认,其企业性为个体;

合资:主要是指中外合资,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分别投资,按各方投资并考虑利益关系协商确定所在权比例;

独资:主要是指国外某一个企业单独投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权为该企业主;

集体:一个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或其他的群众性经济组织投资,所有权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私营:中国公民个人投资兴办,所有权归投资人;

报关: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

其他:以上未列入者。如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从理论上讲,企业所有权结构可以理解为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这样所有权结构可以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两种类型。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运行中,所有者剩余收益权的大小根据其拥有股份数量来确定,而剩余控制权的大小则不完全取决于股份多少,它同时还依赖于企业的决策规则。

在一股一票规则下,剩余控制权大小取决于股份的多少,而持股数量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的交易不断变化,控股股东可能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控制权转移。

土地所有权性质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按所有权性质分为

法律分析:所有权性质土地性质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以及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第七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且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所有权性质(所有权性质是什么意思)

在企业管理中,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在企业管理中,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范围不一样,产权范围大于所有权。

2、反映财产关系的角度不同。

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确定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

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若干权能的集合,指的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即由于物的存在及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3、概念外延不同。

所有权表明的是一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而产权不仅表明财产的所有制关系,同时还表明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关系,也即同时表明了原始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在现代公司制中,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分别行使原始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经营权,现代公司的权利结构是一种“三权分离”的结构。因此,产权比所有权有着更广泛的外延。

扩展资料:

企业管理分类

1、按照管理对象划分包括:人力资源、项目、资金、技术、市场、信息、设备与工艺、作业与流程、文化制度与机制、经营环境等。

2、按照成长过程和流程划分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投产--项目运营--项目更新--项目二次运营--三次更新等周而复始的多个循环。

3、按照职能或者业务功能划分包括:计划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仓库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统计管理、信息管理等。

4、按照层次上下划分为:经营层面、业务层面、决策层面、执行层面、职工层面等。

5、按照资源要素划分为:人力资源、物料资源、技术资源、资金、市场与客户、政策与政府资源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管理

所有权的十一种特征?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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