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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帮工)

2022-11-06 六尺法务 侵权

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该怎样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欢迎阅读!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基本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住宿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康复费

+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补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上各项费用的具体构成,结合《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单项标准均以湖北省的情况为对象),整理如下:

(一)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二)误工费

A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类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受害人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C类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受害人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三)护理费

A类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B类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公式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参照2016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为31138元/年)

护理期限:

(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参照2016年湖北省标准为50元/天)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元/月)×6(月)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A类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51元)

1. ≤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 -(实际年龄 - 60)}年×伤残赔偿系数;

3.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B类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844元)

1. ≤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3.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材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死亡赔偿金

A 类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1. ≤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2.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3.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B类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1. ≤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2.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3.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A类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192元)

1. ≤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 ≤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3.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4.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B类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803元)

1. ≤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 ≤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3.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4.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十三)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具体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

2012年11月13日,被告A驾驶小轿车与原告B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A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B受伤、两车受损。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

A、B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B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治疗。29日,出院诊断B多处骨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2016年3月27日,B再次前往该院住院治疗2日,出院诊断:骨折术后内固定装置存留;骨折术后。综上,原告B共计住院31日(29日+2日),原告的住院费、医疗费共计117,749.96元,原告自行支付20,952.96元,被告A垫付96,797元。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4月5日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B所受伤构成IX(9)级和两个X(10)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4%;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18,000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时间18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500元。

另查明,C系B之母,于1937年7月1日出生,共计育有七个子女;D系B之父,已经死亡。B在武汉居住已满一年。

   具体适用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5年标准为15元/天×住院31天=465元

依据:实际住院天数。

2.营养费

2015年标准为15元/天×住院31天=465元

依据:一般参见具体的医嘱,如本案中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

3.医疗费

依据: A垫付96,797元+B自行支付20,952.96元 = 医疗费损失为117,749.96元

依据:两次住院之间门诊治疗费用发票及第二次住院费用。

4.法医鉴定费:1,500元

依据:法医鉴定费发票。

5.交通费:97.9元

依据:交通费发票。

6.误工费

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31,138元/年的标准,即31,138元/年÷365日×1238日=105,613.27元。

依据:鉴定意见: “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止”,即原告误工时间为1238日(自2012年11月13日起2016年4月4日止)。

7.护理费

B并未提交相应的护理费收据,故对于护理费用,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31,138元/年的标准,结合法医鉴定意见“护理时间180日”计算,即31,138元/年÷365日×180日=15,355.73元。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时间18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

8.后续医疗费:18,000元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8,000元。

9.残疾赔偿金

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051元×20年×综合赔偿指数24%=残疾赔偿金129,844.8元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B所受伤构成IX(9)级和两个X(10)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4%。

10.被扶养人生活费:7,002.14元

依据:B身份证、户口本,户籍登记证明、子女抚养证明,情况说明,以及B被赡养情况。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酌情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依据:B主张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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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伤人赔偿案例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主要分以下三个层次。

(一)一般赔偿

1、医疗费。

包括医治人身损害所支付的挂号费(现为:医事服务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其他医疗费用。

医疗费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确定要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用。

医疗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医疗单位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或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2、护理费。

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根据医生出具的批准专人护理证明。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交通费。

因治疗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营养费。

指必要的营养补充所需要的费用。

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误工费。

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复必须修养,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例如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造成残疾的损害赔偿

侵害造成他人残疾的,除上述7项一般赔偿项目外,侵权人还应赔偿残疾者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

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除上述7项一般赔偿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帮工)

交通事故把人撞伤怎么赔偿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三)标准: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三)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乘以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乘以误工时间(天)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乘以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特定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三)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乘以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乘以护理期限(天)

四、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三)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三)标准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三)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三)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三)标准:

(60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乘以伤残系数,(60——7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实际年龄-60)]乘以伤残系数,(75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乘以伤残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三)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后续治疗费

(一)概念: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因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

(三)标准:

1. 按既往已发生费用的平均数计算。这是一种最为简单的计算方法。但是因为疾病发展阶段不同、住院治疗与否等因素影响,这种计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学性,对于被告医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一些特定案例中对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治疗费用评估。

3.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建议进行计算。

4. 其他计算方法。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 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三) 标准: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18——60)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20乘以伤残系数,

(60——75)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20-(实际年龄-60)]乘以伤残系数,

(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5乘以伤残系数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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