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最新的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2021年出台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拓展资料: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法律依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的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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