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

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流程:填写并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领取工伤认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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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哪些流程

工伤鉴定流程: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流程是什么?

1、工伤申请登记: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辖区社保处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2、受理工伤认定时限: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受理时限,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受理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4、社保处将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及有关资料,在接收申请5日内,报局工伤行政主管部门。

5、工伤认定申请信息录入:工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社保处报送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规定时限(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6、材料补正: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7、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8、审批延期: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作工伤认定结论时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9、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10、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11、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1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工伤生育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各一份。

二、工伤申报主体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在确定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了工伤后,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前首先要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者在提交相关的材料时也要保证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对相关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流程是什么?

 一、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向申请人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交告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时限。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对作出《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章送达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签收《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工伤认定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

(2)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1)填写《申请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限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签收《申请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2)对经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核。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1)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2)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并盖章送达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签收《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

(3)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填写《申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盖章送达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签收《申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

(二)、审核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以及有异议的,由承办人员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由承办人员填写《工伤认定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4、承办人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受理认定书》交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签收《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认定

1、按《工伤认定办法》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作出《申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作出《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

4、将《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或《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书》送达申请人。

5、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告知和送达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分别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申请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或《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交告知书》。

2、送达有关通知书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或《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书》,完成申请工伤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二、需要提供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工作证、工资册、出勤记录等)。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病历材料。

注:上述材料,凡是复印件,均需签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供书人须签名,并标注供书时间。

三、法律依据:

1、《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承诺时限:

60日内。

六、联系方式:

办理科室: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科。

联系电话:0854-2220136

工伤认定经过什么流程?

一、 工伤认定 经过什么流程? 1、申报 单位申请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 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 职业病 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表写并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表 》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 身份证 等有关材料。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提交用人单位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 管辖权 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 证据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参保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4、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工伤认定主体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 工伤 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职工所在单位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 工伤事故 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或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在很多工伤发生的情况下,受伤职工大多在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或者治疗,很难办理工伤申请等事项。因此,工伤职工的家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此外,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在工伤保险方面也需承担很多义务。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义务。 我国的 劳动法 在近几年中也是不断的健全和发展,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劳动者的权益,其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要缴纳 社会保险 ,在发生 意外事故 后需要受害者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根据 工伤鉴定 的结果去申请索赔,那么具体的 赔偿金 额会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来确定。

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

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流程如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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