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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效力(录音证据的效力要求)

2022-11-05 法务资讯 侵权

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录音属于电子证据。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录音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法律证据: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证据的效力(录音证据的效力要求)

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电话录音有法律效力要看具体情况,录音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如果具备证据条件是具有证据效力的。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但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电话录音证据要合法,其内容不侵害别人隐私,并且是合法手段取得,才属于法定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任何证据都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除非是违法取得或被认定无效之外。一般的电话录音是可以当做证据的一种的,所以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但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期限以及规范性的:只有本人讲话才能对本人有约束力,所以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若在通话后及时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公证书,此电话证据的法律效力会大大加强。电话录音必须完整反映权利义务内容。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准确法律效力越高。电话录音必须真实完整。录音内容未被篡改,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若是有任何修改和剪辑的电话录音,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一般的电话录音虽然可以当做证据,但是并不能够当做直接的证据来进行案件的判断,其是在决定过程中一种辅助的工具,而且电话录音的证据中需要注意很多的问题否则电话录音是不能够进行证据的使用的,而且很有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如果录音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则具有法律效力,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法律分析】

合法取得的录音是有证明效力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相关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能证明录音的真实性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录音要符合以下三性: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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