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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债转股相关规定)

2022-11-04 六尺法务 案件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是怎么出资的?期限是多久呢?来这里可以了解一些知识信息。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有什么规定?

1、投资者应当在合同、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并应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3、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剩余注册资本的最长出资期限为两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限期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两年内全部缴清。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无法按时缴付注册资本怎么办?

答: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已缴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能按期缴付剩余出资的,在缴资期限届满之前,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长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

四、外国投资者未能按法律规定缴付首期出资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等相关问题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验资证明的提交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自3月1日起,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验资证明外,其它公司(包括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再收取验资证明。在变更登记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非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仍需收取验资证明外,其他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非公司制企业相关验资证明的收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

三、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四、股权出资、债转股的登记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相关内容涵盖在新《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并根据新的提交材料规范,涉及变更事项按变更处理,涉及备案事项的按备案处理。原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相关“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

五、公司股东变更所涉及的登记材料提交问题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删去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中的实收资本和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内容,同时将原三十五条关于股东转让股权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内容,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这说明,本次修改后,只有在公司登记的股东有变化时,才办理变更登记。股权有变化股东不变的,即股东不发生变化的内部转让,不办理变更登记,而应按照公司章程备案办理。

六、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关住所登记的问题

总局下发的新材料规范,对住所登记材料的提交删去了原先的具体内容,只要求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省局已代拟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试行办法”,在该办法没有下发之前,各地还是按目前的做法执行。

七、2014年企业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今年的年检改成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时间预计7月份左右开始,具体内容需要等7月份公示开始以后,登录杭州红盾网查看具体内容。

八、一址多照的要求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九、住宅是否可以作为经营场地

若是城区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地须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有合法房产证的,社区出具同意办照意见即可申请;无房产证的,街道、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照意见也可申请;若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的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除此之外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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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债转股相关规定)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债转股如何操作

;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债转股是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将原来银行月企业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转变为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转股如何操作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二、债转股如何操作

      1、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2、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B、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C、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D、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A、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B、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A、债转股合同;

      B、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C、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D、验资报告;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F、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G、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注:其实,国家对“债转股”违规操作的,不仅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把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以上是整理的关于债转股是什么意思以及债转股如何操作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资不抵债,如何债转股

首先和债权人签订一个债转股协议,约定转股比例

然后请会计师做一个验资报告,验证债权的真实性,转股金额等

到工商做一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相关内容参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债权转股的流程是什么?

1、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种相关的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2、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了国家有别的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所有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的股权的方式实现。3、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让价格和条件。4、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5、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成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6、实现所有权的退出。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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