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胎新政策(山东省二胎新政策出台)

山东省二胎政策,不知道有没有了解的?

我是专业解答有关婚姻与家庭、退休养老方面的读者,现在很高兴为你回答有关二胎生育方面的政策。

不管你生育二胎甚至生育三胎,必须要符合 《婚姻法》 第六条有关规定,要符合法定结婚基本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符合条件,必须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法律上的合法夫妻。

如果没有履行登记结婚手续,只是在当地农村办了婚宴酒席,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只能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根据楼主的提问,问山东省生育二胎有没有新的政策。

首先,对生育一胎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符合生育条件,可以生育二胎,领取一胎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福利待遇不会收回,更不会罚款,已发放的独生子女证需要收回。

根据楼主的反映,二胎生育有没有什么新政策,生育二胎原则上与生育一胎政策一样。山东省二胎生育产假158天,老公陪产假7天《不知2018年是否有变动》,其他省市最低15天陪产假。

只要你们单位为你缴纳了 社会 保险中的生育险,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医学出生证明同样可以报销产前、产中检查和手术费用,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附:各地方产假、陪产假、婚假休息一览表。

山东的二胎政策,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最新的山东省二胎政策,是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

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19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以前即使符合生计划内的二胎也必须间隔几年。

至于三胎或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残疾子女,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妇的生育等等。

目前,这个政策几乎是全省统一,没有太多变更的余地。

山东省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还是比较特殊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按照设区的市的上年度 社会 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青岛市目前是19000元左右。相对于其他省市1000到5000元的定额,要高出不少。 农村居民或其他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辅助,一般是每月80元。

不过独生子女政策必须是在国家在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现在已经无法申领了,只能补办。

山东省二胎政策早就全面放开了。关于具体的规定,请看下文:

新规定中将原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同时还规定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定中,生二胎享受产假的时间延长,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1)新规定中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规定表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新规定中, 社会 抚养费标准普遍降低

(1)新规定对 社会 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社会 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 社会 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 社会 抚养费。

(2)新规定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 社会 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目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 社会 抚养费,修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规定的再一个变化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增4年

(1)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规定表示,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规定还表示,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2)新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农村真养不起

没有哟

二胎政策在16年就实行二胎政策了,二胎和一胎是同等的待遇,现在政策放开了,个人观点要个二胎比较好,因为我是91年的那时候计划生育最严了,就我自己,现在有这个政策了,要个二胎孩子们也有个伴,虽然生活条件不咋地,但是在以前孩子多的家庭也都过来了,这个还是看个人的观点了

山东省二胎新政策(山东省二胎新政策出台)

山东省生二胎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第二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山东二胎产假多少天2022

在山东生育二胎的产假也是158天,山东省政府部门没有特别延长二胎的产假时间,生育二胎或者是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能够享受到的陪产假的时间都是7天。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生育多胞胎或者遇有难产这种特殊情况,产假应当予以延长。

一、产假申请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二、产假流程怎么走:

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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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胎新政策(山东省二胎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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