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例(家庭暴力案例和分析)

广西一女子举报副教授丈夫家暴7年,目前案件调查进展如何?

广西一女子举报副教授丈夫家暴7年,目前,李某所在的大学已经对李某做出了降级调岗的处分!

唐某自诉被丈夫李某家暴七天,她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艰难度日!对于唐某的发文,网友是非常同情的,但网友也提出了质疑!唐某称她被家暴了七年,李某暴打了她一千多次,那么,唐某为何不再第一次被家暴时就离婚呢?如果说唐某一开始就离婚,那么,她大概率也不会被家暴七年!如此,唐某在李某第一次家暴之后选择了原谅,才是她后续遭遇变本加厉家暴的主要原因!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从众多的家暴案例可以看出,家暴事件发生之后,但凡是不离婚的女性,下场都非常惨!一些女性被家暴致残,还有一些女性被家暴患上了精神类的疾病!而这些悲剧可以避免,只需要被家暴者在第一次被家暴时报警坚决追究实施家暴者的法律责任,那么,家暴一事就不会再发生在女性的身上!只可惜大部分的女性顾及婚姻,孩子,不愿意翻脸,总是抱着丈夫会改的想法继续过日子,殊不知这种幻想会把自己推进痛苦的深渊!

起诉

唐某被副教授丈夫暴打一千多次,网友纷纷表示唐某不仅要实名举报,还要收集证据起诉李某,让其承担法律责任,让其给出巨额精神赔偿!唐某若是起诉成功,后续离婚分割财产,也会占据主动!介于此,唐某应该行动起来,立即起诉!

网友热议

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素质和学历、职业真的无太大的关系!李某作为副教授,竟然如此荒唐!实在是令人大跌眼界!

广西一女子举报副教授丈夫家暴7年,对此你怎么看?

家庭暴力案例(家庭暴力案例和分析)

在婚姻中遭受严重家暴的案例有哪些

多啊。因为施暴者和受暴者已经形成了这种畸形的亲密关系,他们互相难以离开对方。

作为婚姻律师,我一般不劝人离婚,但是在遇到家暴,我是会极力劝当事人好好想想,以及帮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我执业这些年接到的家暴咨询中,我深知了解每一位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身心的各种煎熬和痛苦,因为那是曾经深爱的人,所以心中的痛往往比肉体的伤要来的难以平复。

我们能给予的,就是更多的支持与理解,在尊重对方隐私的情况下,给予适度的陪伴。

我期待,我们的社会可以给予更多理解,也给当事人时间与空间,让勇敢站出来的受害者们,都能获得真正的支持。

全国妇联曾做过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而且肯定存在漏报、瞒报,30%还只是保守数据,家暴在婚姻中是普遍存在的。

所以我每次面对长期活在家暴里的当事人,都会劝她们,别容忍。要记住:

家暴这种事情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所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暴力殴打行为就构成法律意义的「家暴」的,比如女方提供的照片,法律上的家暴证据需要结合持续性、严重性、关联性等多种要素加以判断,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家暴的要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暴。

作为女性,我们被爱,我们创造爱,施予爱。

进入家庭,本不该是一场冒险。如果不幸遇到了这场冒险,我们应该学会远离危险,真正的爱情不会裹上暴力的外衣!

家庭应该是一个保护孩子的地方,当保护的功能变质了,我们就要去思考是否还应该要让孩子待着,如果说是为了孩子而选择家庭的完整性,这并非对孩子是最好的选择。

虽然名义上还有着爸爸妈妈,但是这个爸爸却会像魔鬼一样对待他,这样对孩子而言,不但没有亲情的温暖,甚至会造成一辈子的创伤。

选择隐忍的考量,在这一层面下,完全失去了原本的意义,或许,勇敢面对,脱离家暴的状况,试着给孩子建造一个更安全的避风港,才是对孩子的最佳选择。

家暴怎么认定

目前司法观点中主要有以下两种界定方式:

一、以是否具备“权力”、“控制”要素为标准

《青岛中院发布十大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五: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家庭暴力与夫妻一般吵闹的区别》中指出:

夫妻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一般吵闹不具有上述特征。

日常生活中虽经常争吵以致动手,但争执的诱因或是因孩子的教育问题、或是因家庭开支等家务琐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双方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故不属于家庭暴力。

二、 以是否具备“周期性”、“持续性”要素为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妇联发布北京市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刘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中指出:

从家暴持续时间分析出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持续性,确认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冲突,得出伤害后果较为严重的结论,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主张,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深入契合了后续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普及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支撑,对于现行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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