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士兵退役安置条例》是2011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列。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如下所示:
①基本制度。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②移交和接收。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③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⑤退休与供养。
⑥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什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安置退役士兵的军事行政法规。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3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是什么?
退伍军人的退伍费组成部分很多,不同军龄、不同兵种、不同地区、不同个人情况也不尽相同。除了一些其他费用外,服役期不满12年的战士,不再负责工作安置后,一次性退伍金是按每服役一年4500元发给。义务兵是两年服役期,那么就是9千元。一期士官服役期是5年,那么就是22500元。地方民政局感觉当地情况酌情发给,一般按与部队平齐的标准计发,就是再给每年4500元。武装部不给钱。
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3、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4、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5、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
1、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新政策2021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如下:首先当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就业指导、招聘会等方式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再就业。其次对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部队应该给予一定数额的就业补偿金。当地政府还应该定期给退役士兵组织必备的技能和资质培训。且培训的相关费用也应该当地政府承担。最后退役士兵满足规定的要求的,可以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包括服兵役时长长达12年的等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拓展资料: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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