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行政补偿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领域:一是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二是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三是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四是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五是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六是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概念】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主要特征】①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补偿;②行政补偿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给予的补偿;③行政补偿主要是一种对财产损失的补偿,但有时也对征用人力等给予补偿。

【行政补偿责任构成条件】①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行为是合法的或无过错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有故意或过失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引起的是行政赔偿,而不是行政补偿;②国家承担补偿责任要以法律规定为前提;③受到损害的必须是无法定义务而作出特别牺牲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补偿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进行行政补偿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补偿的原则,一是相应补偿原则,即对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相应补偿;二是补偿直接物质损失原则,即行政补偿应限于直接的损失,如果没有直接损失,国家不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同时,合法行使职权从理论上说不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国家承担补偿责任应当是物质损失。

【行政补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补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下列行为应当给予行政补偿:①土地征用,即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②军事征调,即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③公用征收,即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④紧急征调,即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处理地震、防洪等临时性、突发性的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或组织的财物或人力,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⑤公务合作行为,即公民或组织协助公安等行政机关履行职权而造成的损害,可以获得补偿。

【行政补偿方式】一般以金钱补偿为主。此外,还可以采取支付实物或恢复原状等方式予以补偿。

【行政补偿标准】由于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内容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也不尽一致,具体由单行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行政补偿程序】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对补偿程序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有少量涉及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作了规定。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征用的补偿程序为:①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②办理补偿登记;③公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④组织实施;⑤争议的解决。

行政补偿的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行政补偿,即行政损失补偿,是一种国家补偿。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3.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4.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5.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6.部队军事训练、演习、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补偿; 7.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存在许多区别: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为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4、程序不同。5、性质不同。6、依据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补偿名词解释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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