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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2022-11-03 六尺法务 侵权

犯罪未遂中单一实行行为与双重实行行为 是怎么理解的,举个例子,拜托

我国刑法理论将刑法的罪状中的实行行为按单复标准,划分为单一的实行行为和复合(双重)实行行为,着手实行犯罪在这两类行为中的表现不同。

       1、单一实行行为又可分为典型的单一实行行为和择一的实行行为。

     前者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后者如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走私、制造、运输、贩卖四种行为之一,又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单一的实行行为,构成犯罪的着手,是一系列密切联系的动作的有机结合,如用刀杀人,拔刀、逼向被害人、追赶被害人,赶上举刀砍杀等一系列动作,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完整的过程,而不能说只有砍杀动作才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2、复合(双重)实行行为在外部表现为前后相接,在内部表现为手段和目的联系的两个实行行为,即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结合构成了其犯罪构成完整的实行行为。

     如强奸罪和抢劫罪就是如此,一方面要有性交行为和抢夺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有暴力、胁迫等行为同属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由于这类犯罪中存在双重行为,因此,开始实行第一行为即手段行为就是犯罪的“着手”,而犯罪既遂则有赖于目的行为的实施和成功。同样手段行为也是包括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动作,而不是只有一个动作。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暴力为手段行为的抢劫罪案中,就可以顺序出现逼向被害人,追赶被害人、抓住被害人、殴打乃至于伤害被害人等一系列动作,这些动作都是暴力手段行为的内容,行为实施其中最初的动作即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就应认定为抢劫犯罪的着手。

实行行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2、二者包含内容不同

实行行为包含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3、二者意义不同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4、二者关系不同

实行行为也都属于危害行为。而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交叉关系,实行行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实行行为人可能是无责任人。而犯罪行为也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因为一部分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害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的特征和本质特征(参照张明楷的观点)

实行行为的概念是为了区别预备行为的,因为刑法不仅惩罚实行行为,同样惩罚预备行为。

特征:1.刑法分则有描述

2.着手

3.与结果具有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本质特征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比较高,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要具有类型性。比如我为了杀一个人劝他下雨天出门跑步结果被雷劈死了,我劝说的行为与被雷劈死的结果显然不具有类型性,因此不能当做是实行行为

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化 是什么意思?

实行行为是刑法上的理论性的概念.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的行为.也就是开始实行犯罪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类型化是指的实行行为的分类.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以是否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三类.一是结果犯,就是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过失犯罪一定是以造成了重伤以上的结果为犯罪的行为;二是行为犯;如,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三是危害犯,如,犯放火罪,达到了危险的程度即是犯罪既遂.

犯罪实行行为如何认定

实行行为的判定应当从一些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从形式上来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比如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就是“杀人”行为,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就是“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概念还应当从实质上来加以考察。从法益侵害说的角度来说,实行行为必须是类型性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A以杀人的故意劝B去跑步,希望B被车撞死,即使B真的被车撞死,A的劝说行为也不能实行行为,因为不具备类型性。

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着手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有哪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两者虽然彼此依赖,前后递进,但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1)二者存在的目的不同。预备行为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而实行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通过犯罪的实行来完成犯罪,二者虽然在目的上都围绕着完成犯罪这一点目标,但具体内容及其方向性上是不同的。

 (2)二者表现的内容和性质不同。预备行为由于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就表现为一系列准备行为,这些行为均不具备实现刑法分则基本具体构成要件的性质,而实行行为则是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行为,无论是何种表现方式,只要着手就意味开始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使追求的犯罪得以成立。

(3)二者在完成犯罪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在刑法上意义是不同的,正视这一点,是正确评价犯罪准备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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